2005年2月10日,在河南省禹州市火龍鎮(zhèn)扇劉村做生意的劉國興,花5元錢買了一只標識為“江蘇揚州生產”的熱水袋。2月11日晚,其八歲的兒子在熟睡中突然大叫起來,原來,在使用該熱水袋取暖時,熱水袋袋頸處突然齊口斷裂,將其左腿大面積燙傷,便到村子的診所治療。時逢新春佳節(jié),劉國興打電話到消費者協(xié)會咨詢,愿春節(jié)過后,調解解決。
3月4日下午,雙方本著誠實信用、和解的原則,經消費者協(xié)會調解,熱水袋的店主補
償劉國興其子醫(yī)藥費等260元。
消協(xié)提示從法律上來說,作為經營者,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是平等的,不因經營額小、賺得少,就免除對其所售商品承擔的質量責任或賠償責任。
誠實信用、尊重社會公德是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之一。消費者與經營者發(fā)生消費糾紛后,消協(xié)工作人員要依法調解,而非按照消費者提出的過高要求后與經營者討價還價,因此確定合理的索賠要求更有利于消協(xié)調解成功,有助于消費者在短期內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特別提醒非正常投訴實際上是消費者維權不當,原因是不完全了解《消法》、《產品質量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guī)有關賠償?shù)囊?guī)定。另外,對自己權益的主張往往提出過分的要求,導致索賠時與商家內部規(guī)定的標準相去甚遠。由于市場上商家賠償?shù)囊恍┫壤,使消費者在質量維權方面滋生了一些畸形欲望,抓住企業(yè)怕事態(tài)擴大的心理,把損失無端擴大,索賠漫天要價,最后,導致索賠無果,法律不支持,自討沒趣。
作者:劉曉紅 李軍輝
(來源:本站原創(chuà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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