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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奔波只為左腎切錯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07日 08:47 中國質量報

  2000年記者曾經采訪過李瑜(化名)老漢一家。當時他的愛人王女士流著淚告訴記者,老伴的好腎被醫院切掉了,就是傾家蕩產也要討個說法。今年3月的一天,王女士給記者打來電話說,從1998年到現在,7年過去了,他們一直為此事在奔波,盡管不久前,李老漢終于拿到了久違的賠償金。但是,他們不服判決,仍在上訴。良性誤診惡性左腎被切

  1998年7月3日,60歲的李瑜老人在沈陽中國人民解放軍二O二醫院(以下簡稱“二O二
醫院”)常規體檢時,發現左腎有一腫物。8月19日,李老漢來到該院泌尿科,經檢查診斷為:左腎腫瘤,腎癌不排除。

  同年8月27日,二O二醫院對李老漢左腎進行探查。由于當時該院冰凍切片機發生故障,切除的腫物部分組織被送往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以下簡稱“醫大二院”),做冰凍切片病理檢查,診斷為:左腎惡性腫瘤。根據該結果,二O二醫院對李老漢進行了左腎輸尿管切除手術。

  同年8月31日,來自二O二醫院的一份石蠟病理切片報告卻顯示:“血管脂肪平滑肌瘤”。

  這個結果打破了李老漢一家平靜的生活。“血管脂肪平滑肌瘤”是良性腫瘤,而醫大二院的檢查結果為惡性腫瘤。到底是惡性,還是良性?1999年,李老漢帶著二O二醫院的兩組病理切片,先后到北京腫瘤醫院、北京協和醫院、解放軍總醫院、北京醫科大學泌尿研究所,經專家會診,均診斷為“良性”。

  李老漢的家人告訴記者,由于患者左腎是被當作癌癥切除的,所以二O二醫院當時不僅切除了李老漢的左腎、左側輸尿管,而且切除了左腎周圍的全部脂肪組織,結果導致病人腹腔多個臟器移位,形成巨大腹壁疝,雙下肢水腫,部分免疫功能喪失,老人生不如死。

  李老漢認為,將良性腫瘤誤診為腎癌,二O二醫院將患者左腎、左側輸尿管摘除,這是一起典型的醫療事故。

  但是,二O二醫院辯稱,該院的醫療行為合法,不存在給患者李老漢造成損害。術前他們征求了患者家屬的意見,而且有手術協議書簽字,不是醫療事故。醫療鑒定“不構成醫療事故”

  為了有一個明確的說法,2000年5月18日,李老漢將二O二醫院推上被告席,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00萬元。與此同時,他申請中國人民解放軍沈陽軍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進行事故鑒定。

  但鑒定結果讓這一家人大失所望。中國人民解放軍沈陽軍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為:“此事在醫療上雖有一些認識上的錯誤,但從客觀效果分析,醫療措施正確,不構成醫療事故。”

  2000年9月,李老漢申請追加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為第二被告。但是,對方辯稱,是二O二醫院主動給他們的離休王教授打電話,要求做病理檢查。王教授私自接受他人委托,做病理檢查是其個人行為,與該院無關。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

  2001年9月,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根據醫療事故委員會鑒定結論,被告二O二醫院對患者實施的醫療措施正確,不構成醫療事故。患者李老漢的傷殘等級(5級)與左腎、左側輸尿管摘除,沒有因果關系,要求賠償沒有法律依據;追加醫大二院參與訴訟,與本案系不同的法律關系,不宜合并審理。因此,駁回李老漢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610元及鑒定費300元,由李老漢承擔。

  這個結果,讓李老漢一家陷入了無邊的痛苦之中。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2001年10月8日,李老漢不服和平區法院一審判決,上訴至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他認為,原審判決中陳述事實不清,存在嚴重邏輯問題。

  2002年3月21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書,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二O二醫院給李老漢做手術的根據,是醫大二院的病理結論;醫大二院所做病理結論的正確與否,直接影響到二O二醫院的診治,所以對醫大二院的病理結論等有關事實,需進一步查清。李老漢追加醫大二院為被告,而原審法院漏列當事人,違反訴訟程序。因此,撤銷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發回重審。

  李老漢似乎看到了一線希望。為了討回公道,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幾年來,李老漢一家人自學了大量的法 律知識,查閱了大量的資料。

  李老漢表示,對中國人民解放軍沈陽軍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不服,要求對二O二醫院、醫大二院的醫療行為進行鑒定。

  經過層層報請,2004年5月14日,中華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出具了一份醫療事故鑒定書。該鑒定書分析意見為:“醫大二院將一腎血管脂肪平滑肌瘤誤診為腺癌,導致二O二醫院切除患者左腎的過度治療,與患者的人身損害有因果關系。……該院違反了1982年衛生部《醫院工作制度》中有關規定。但施行左腎切除術無過失。”

  該鑒定結論還指出:“本例屬于三級甲等醫療事故,醫院承擔主要責任。其中,以醫大二院為主,二O二醫院承擔輕微責任。”

  66歲的李瑜老人哭了。為這份遲到的鑒定結論,也為自己這些年打官司所付出的艱辛。

  2004年10月,一審曾經判令李老漢敗訴的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重新做出判決,認定醫大二院、二O二醫院兩被告應對其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判令兩家醫院賠償李老漢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2萬余元。

  但對這個判決結果,李老漢一家人并不滿意。據悉,目前李老漢仍在上訴中。

  作者:楊 薇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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