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寄特快專遞不讓使用郵票,北京消費者程建國將北京市西城區郵電局西外大街支局告上法庭,要求郵局接受郵票,返還現金(詳見本報1月28日A1版報道)。4月4日上午,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原被告雙方就寄特快專遞是否可以用郵票的法律依據問題展開辯論。
原告認為,《郵政法》第16條規定,“各類郵件資費的交付,以郵資憑證或者證明郵
資已付的戳記表示”。對于郵資憑證,《郵政法實施細則》第26條明確規定,“郵資憑證是郵電部發行的,作為郵件納費標志的有價證券,包括郵票,印在郵資信封、郵資明信片、郵資郵簡上的郵票圖案,郵資機打印的郵資符志”。上述法律條文明確規定寄特快專遞可以使用郵票,郵局拒收郵票的做法顯然違法,并嚴重侵犯了消費者使用郵資憑證的權利。
被告以1991年郵電部發布的《國內郵件處理辦法》進行了回應,該《辦法》規定,“國內特快專遞以支付現金和總付郵資的形式交付”。原告律師認為,《國內郵件處理辦法》是郵政局內部規定,而《郵政法》是國家法律。國家法律的效力高于郵政局內部規定,所以該規定屬于無效條款。
此案沒有當庭宣判,本報將繼續予以關注。(編輯:李旭波)
作者:中國消費者報萬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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