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市一中院)開庭審理美國輝瑞公司狀告專利復審委一案。輝瑞公司要求恢復“萬艾可”(俗稱“偉哥”)的專利權,國內12家藥業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庭審。
這是備受國內外關注的“偉哥”專利糾紛案的第一次庭審。在長達4個小時的質證和辯論后,主審法官表示,此案仍須進一步補充論據,法院將擇日宣判一審結果。
輝瑞中國公司總裁到場
由于該案關注度極高,國內外上百家媒體記者昨天一大早即趕到北京市一中院門口,等待拿旁聽證。輝瑞中國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安高博、輝瑞企業事務部總監馮丹龍等輝瑞高層也出現在旁聽席中,國內12家藥企均有不少代表前來“觀陣”。
上午9時,北京市一中院知識產權庭準時開審了“偉哥”專利行政訴訟案,整個庭審經過了4個多小時,至下午1時10分左右方告結束。原告由2名代理律師出庭,被告及第三人共9名代理人出庭先后陳述,在陣容上頗顯“懸殊”。原告方為輝瑞愛爾蘭藥品公司(“西地那非”專利擁有者),被告方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而利益關聯方天津市聯想藥業、通化鴻淘茂藥業等12家企業和北京市市民潘華平一同被列為第三人。
論辯集中3個焦點
在庭審過程中,雙方爭辯的焦點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專利復審委的決定(6228號決定)認定事實是否錯誤;二是6228號決定適用法律是否恰當;三是6228號決定是否存在程序不合法問題。
2004年7月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布了輝瑞萬艾可專利無效,理由是“專利說明書公開不充分”(專利法第26條第3款)。原告輝瑞公司代理人認為,首先被告方錯誤地認定了一些事實,比如萬艾可專利說明書中給出的具體化合物(西地那非)數據或實驗結果,應被認定為最高優選級別(第五優選級別)的化合物,而不是被告認定的“第四化合物”,普通技術人員根據這些描述完全可以獲得西地那非,并用于治療ED(男性功能勃起障礙)。對此,被告方代理人認為,在原告說明書中,沒有任何記載表明說明書給出的實驗數據及相關技術效果描述是歸屬于第五級化合物的,原告的這種解釋超出了說明書的范圍。
此外,原告認為,6228號決定背離了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的規定,錯誤地采用了高于法定標準的基準。原告指出,被告做出專利無效決定的主要原因是:根據說明書公開的內容,普通技術人員不能“確信”專利提出的技術解決方案能實現發明目的,這比專利法相應條款多了“確信”兩個字,按一般規定,只要技術人員不經過創造性勞動能實現該發明即可。被告方認為,使用“確信”表述是根據《審查指南》的相關規定。對此,原告代理人則認為,2001年10月18日生效《審查指南》是在萬艾可專利生效(2001年9月19日生效)之后才出臺,不應作為6228號決定的依據。
記者在庭審中發現,雙方辯論第三個焦點集中在被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的問題上。原告代理人認為,原告在此案無效宣告程序的口頭審理過程中,曾對國內12家企業聘請專利復審委退休人員徐國文做代理人的資格提出異議,但被告沒有支持。對此,被告方辯稱,到目前為止,國家尚無相關法規禁止從專利復審委員會退休人員從事專利代理的規定,對原告的請求自然不予支持。
由于雙方各執一詞,辯論時間越來越長,最后法官不得不將各方每次發言時間控制在6分鐘內。在庭審結束之時,主審法官宣布,因案情較為復雜,各方仍須再補充證據,法庭將擇日進行宣判。
多方聲音
國內企業:對案件勝訴充滿信心
通化鴻淘茂藥業有限公司是當年發起“偉哥專利無效請求”的國內12家藥企之一。昨天上午,該公司董事長張玉才在接受本報記者電話采訪時表示,他本人對案件勝訴充滿信心。
“我們雖然沒拿到,但是由16家—17家企業籌劃組建的‘偉哥聯盟’中,已有6家—7家企業拿到了新藥證書。”張玉才稱,聯盟公司的籌劃仍在運轉之中,目前尚未到工商部門登記注冊,但一旦法院終審判決專利復審委勝訴,“偉哥聯盟”將很快能獲得新藥生產批件,以爭奪被輝瑞“獨占”的偉哥市場。
國內企業原專利代理人徐國文律師:國內企業必須耐心等待
為了避開一些嫌疑,我這次沒有去代理此案,因為輝瑞公司認為是“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其實,當時無效宣告的口審是在2002年9月3日,我本人2001年11月就已經退休了。目前,案件走向很難判定,決定權在法院方面。在法院未做出終審判決之前,“偉哥”的專利權依然是有效的,國內企業必須耐心等待,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一直沒有給企業發新藥生產批文。
輝瑞公司:已向法院提供大量確鑿證據
輝瑞中國公司企業事務部媒體經理王勛彪表示,輝瑞公司已經向法院提供大量確鑿的證據,在法院做出終審判決之前,萬艾可在中國的專利仍是有效的。目前,萬艾可在歐美等多個國家得到了不同形式的專利保護,在日本、美國和澳大利亞得到了與中國相同的專利保護。(編輯:李旭波)
作者:新京報李宗品 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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