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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冒名支取之后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31日 09:01 中國質量報

  2001年10月18日,家住河南省南陽市的朱得鋮來到工商銀行向其牡丹靈通卡內存入現金30000元,加上卡內剩余的款項,銀行出具的儲蓄存款憑條上金額為32012.08元。第二天朱得鋮再次向卡內存入現金45000元,而銀行這次出具的存款憑條上卡內余額則成了45096.08元。朱得鋮昨天存錢之后并沒有支取存款,因此卡內余額應為77012.08元,銀行當班職員經過查詢確認該卡已被支取31916元。

  事情發生后,朱得鋮多次到銀行交涉查詢31916元存款的去向。中國工商銀行南陽市分行營業部于2001年11月22日告知朱得鋮查詢結果:朱得鋮的存款被他人于2001年10月19日在福建永春縣冒名支取。朱得鋮要求返還存款,雙方經多次協商未果,朱得鋮一紙訴狀將南陽市分行告上了法庭。

  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追加中國工商銀行永春縣支行為第三人。

  在庭審中南陽市分行辯稱,我行在為原告提供服務過程中嚴格按照操作規程辦理,并無過錯,由于牡丹靈通卡本身及密碼管理者的惟一性,異地取款人必須具備相應密碼才能支取,因此我們不應承擔靈通卡存款被冒領的責任。

  第三人中國工商銀行永春縣支行述稱,我方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銀行的電腦僅憑客戶的密碼來識別客戶的身份。因此,第三人憑原告密碼通過電腦將款項支出,已正確履行兌付存款的義務。

  在案件審理中法院另外查明,2001年10月19日,在永春縣支行達埔儲蓄所,一男子以朱得鋮的名義持卡取款,該男子在取現單上簽名確認時將朱得鋮三字寫為“朱德成”,當班柜員告知其簽名不符,該男子將“德成”二字劃掉,在上面更改為“得鋮”。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作為儲蓄機構應當保證存款人所存款項的安全和隨時支付的義務。第三人中國工商銀行永春支行在辦理異地取款的過程中,雖然按規定進行了審驗和刷卡,但在取款人簽名與預留簽名不符時,未能引起其工作人員應有的防范意識,致使原告的存款被冒領,作為代理行未盡到合同的附隨義務,對此負有過錯責任。最后,法院判令,由被告中國工商銀行南陽市分行營業部支付原告朱得鋮存款31916元。

  一審判決下發后,中國工商銀行南陽市分行營業部不服,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無誤,維持原判。

  作者:李 濤 曾慶朝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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