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等3名學生畢業后,找到一份在期貨公司從事期貨交易的工作。公司要求他們各自預交了5萬元保證金。然而,3個月后,期貨公司負責人音信皆無,保證金亦不翼而飛。為此,周某等向北京市一中院狀告該期貨公司。
周某等3人起訴稱,2003年6月,三原告從學校畢業后,到被告北京某期貨經紀公司工作。該公司負責人鄭某口頭告知三原告的工作職責是從事期貨交易以及月薪數額。2003年6月
20日,三原告分別與被告簽訂了有關期貨交易合同,并分別交付被告人民幣5萬元,在被告處從事期貨交易。
原告稱,按照交易慣例,被告應向原告提供交易所需密碼,但被告負責人鄭某卻始終以密碼應由公司控制為由拒絕提供。因此,原告一直未取得交易密碼,也一直沒有參與期貨交易。2003年10月底,原告到被告營業場所,發現已經人去樓空,鄭某也無法聯系。三原告與被告其他負責人聯系,被告知鄭某已離職,經查三原告的賬戶中已無資金。
三原告認為,被告在和原告簽約后理應妥善保管屬于原告的財產,由于被告工作人員的過錯致使原告產生經濟損失,被告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故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期貨經濟合同,返還三原告保證金人民幣各5萬元,并承擔案件訴訟費用。
目前,一中院已立案受理此案。
作者:魏 欣
(來源:本站原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