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有合法資格給山參一個權威的身份證?3月28日,本報刊登《“我買的山參究竟是真是假”》一文后,有讀者提出了這樣的問題。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山參作為一種名貴的中藥材,其真偽的鑒定應由法定機構來執行。
《藥品管理法》第6條規定:“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確定的國家藥品檢驗機構,承擔依法實施藥品審批和藥品質量監督檢查所需的藥品檢驗工作。”2004年12月16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又發出專函:“對于人參藥品的檢驗,必須依照《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進行。”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早在2001年12月4日就發文強調:“如標識為‘生曬山參’,必須出具產地證明和省級以上藥檢所的檢驗報告書”。
消費者王玉林狀告北京市藥監局及華潤超市北京國貿中心分店和孫永義狀告北京燕莎友誼商城有限公司的訴訟,其焦點之一就是兩消費者所購山參附帶的“農業部參茸及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出具的鑒定證書是否具有合法的證明力。據了解,目前市場上售賣的山參,還有相當一部分附有“國家參茸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農業部特種經濟動植物及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等機構出具的鑒定證書。記者于今年3月28日分別對上述鑒定機構進行電話采訪,問了他們同一個問題:“你們是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嗎?”均得到了否定回答。
那么,這些機構出具的野山參鑒定結果可靠嗎?
2004年2月19日,參行專家姜作華將5棵附有鑒定證書的山參舉報到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其中兩棵被“國家參茸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鑒定為“生曬野山參”,一棵被“農業部參茸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鑒定為“生曬山參”,一棵被“農業部特種經濟動植物及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鑒定為山參,一棵被商家自鑒為“野山人參”。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對上述5棵參進行了檢驗,結論均是:“本品按《中國藥典》2000年版一部檢驗,性狀不符合生曬山參規定。”
據了解,目前我國參與人參管理的部門有多個,質檢、農業、藥監等所屬的鑒定機構各自為政,各發各的野山參鑒定證書,鑒定依據也不統一。有的依據2000年版《藥典》,有的依據國標《野山參分等質量》(GB/T18T65-2002)。如此局面,加劇了人參市場的混亂,一些生曬山參名不符實,使消費者蒙受了相當大的損失。參行專家認為,山參是名貴的中藥材,沒有出現在衛生部發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名單上。其鑒定檢驗必應按照《藥典》的質量標準,由法定的檢驗機構依法進行,多頭管理、多頭鑒定的局面必須盡快改變。(編輯:李旭波)
作者:中國消費者報高秀東 柳絮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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