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3月17日從國家認監委獲悉,從今年4月1日起,針對出廠銷售、進口和經營性活動中的特殊情況,部分《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產品,無需辦理3C認證或可免于辦理3C認證。
據介紹,符合以下4類條件的《目錄》中產品,無需辦理3C認證,也不需加施3C認證標志: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物品;香港、澳門特區
政府駐內地官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自用的物品;入境人員隨身從境外帶入境內的自用物品;政府間援助、贈送的物品。
符合以下8類條件的產品可免于辦理3C認證:為科研、測試所需的產品;為考核技術引進生產線所需的零部件;直接為最終用戶維修目的所需的產品;工廠生產線/成套生產線配套所需的設備/部件(不包含辦公用品);僅用于商業展示,但不銷售的產品;暫時進口后需退運出關的產品(含展覽品);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而用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零部件;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而用進料或來料加工方式進口的零部件。
據國家認監委有關人士介紹,符合以上條件的《目錄》中的產品,生產廠商、進口商、銷售商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有關質檢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的申請書、證明符合免辦條件的證明材料、責任擔保書、產品符合性聲明(包括型式試驗報告)等資料,經批準獲得《免于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和在經營性活動中使用。
《目錄》中的產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依照《認證認可條例》及配套法規進行處罰:不符合條件而借口無需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和在經營性活動中使用的;符合條件但沒有獲得《免于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擅自出廠銷售、進口和在經營性活動中使用的;編造虛假材料騙取《免于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的;獲得《免于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后不按原申請目的使用的。
作者:記者 丁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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