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自帶酒水的,按酒水標的額的20%~30%收取開瓶費”,酒店與賓館這些字樣和話語早已經令廣大消費者習以為常。殊不知,酒店和賓館的這些規定,嚴重地侵害了消費者利益。
就是這樣明顯的霸王條款,近日卻被四川省飯店與餐飲娛樂行業協會寫進該協會的文件里,文件第18條規定:餐飲企業可以謝絕消費者自帶酒水和食品進入餐廳享用;有權對消
費者自帶的酒水和食品收取適當的服務費,其具體標準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依法由企業自己確定。此規定一出,立即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餐飲方:收取“開瓶費”是讓利于消費者
3月1日,就在四川省飯店與餐飲娛樂行業協會文件《四川省餐飲業行規行約(試行)》施行的第一天,在四川省政府、省消委的組織下,省政府法制辦、省物價局和工商、消協、律師、餐飲協會代表、消費者、新聞記者等上百人共聚一堂,討論開瓶費該不該收這—涉及面極廣的問題,這也是“開瓶費”問題存在以來,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關于“開瓶費”該不該收的官方性討論,在全國尚屬首次。討論的結果是:拒絕餐飲娛樂業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目收取開瓶費。
但這樣的結果卻遭到了餐飲業代表的強烈不滿。四川紅杏酒家執行董事黃杏陵(音)表示,真正的餐飲行業,允許自帶酒水并收取“自帶酒水服務費”是酒店方的一種親情化的體現,是讓利給消費者的具體體現。黃杏陵舉例說,如一瓶水井坊白酒,超市售價是200元,酒店加價40%賣出,消費者得付280元;如果按酒店規定收取10%的開瓶費,消費者則只須支付220元,兩者相比,后者要比前者節約60元。黃杏陵同時強調:開瓶費只是餐飲業中的一個小問題,將之鬧得沸沸揚揚有一些小題大做,不利于餐飲業的發展。
消費者:收取“開瓶費”是一種強制消費行為
討論會上,與會的消費者代表均不贊成酒店和飯店收取開瓶費。消費者黃先生說,飯店的宗旨就是提供飯食和菜品,酒水只是延伸的一種附帶服務。餐飲經營者拒絕消費者自帶酒水,其實就是想以此迫使消費者購買他們的高價酒水,從而達到牟利的目的,這實際上是一種強制消費行為,也是對消費者自由選擇權的剝奪,是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公然對抗。消費者鐘先生也強調,如果政府允許這樣的行規文件施行生效,其他行業同樣可以仿效,比如醫院,也可以限制患者只能在本醫院買高價藥,否則不予復診;旅游業可以規定游客只能在指定地方購物,否則不予導游和服務。這樣一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將遭到嚴重傷害。
四川君和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律師仇吉軍稱,開瓶費問題讓人深思,它所影響的是一個行業協會的權限究竟有多大的問題。四川餐飲與娛樂行業協會的這種做法,實際上是鼓勵經營者將連續服務進行人為分割,以收取更多的費用。
政府部門:拒絕任何形式的“開瓶費”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辦、省物價局等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均強調,拒絕餐飲娛樂業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目收取開瓶費或者開瓶服務費。
省物價局綜合法規處劉均建副處長強調,首先,在行規中做出諸如“謝絕自帶酒水”、“收取自帶酒水服務費”等規定于法無據,是越權和無效的。其次,該行規不但給各個餐飲經營者和消費者造成不好的引導,而且干擾了各餐飲經營者的自主定價和自主經營權。再者,各經營者在定價時,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省政府法制辦等部門相關領導也同時強調,收取開瓶費的行為損害了廣大消費者在餐飲消費中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與相關法規立法精神相沖突,不利于規范和凈化餐飲市場。目前,四川省政府已責成省消委將此次討論結果上報國家相關部委。新聞鏈接
2004年4月24日,成都消費者姜士民宴請幾年未見的老朋友,自帶一瓶封存多年的五糧液到成都紅天鵝火鍋店就餐,結賬時,他發現賬單中有一項開瓶費,金額100元。在找店方理論多次無果的情況下,姜士民一紙訴狀將紅天鵝火鍋文化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同年11月,成都市高新區人民法院判決紅天鵝火鍋文化有限公司全額退還姜士民付的100元開瓶費。
2002年3月14日,《新聞晨報》在接到消費者投訴后,對上海市餐飲業的調查發現:開瓶費是一筆不菲的收入。該報指出,如一瓶報價3.6萬的軒尼詩·理查得,其開瓶費高達7200元,14筆這樣的開瓶費就足以買一輛桑塔納轎車。
作者:何國 本報記者 龔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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