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車賠償引發保險與物業公司糾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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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24日 08:59 中國質量報 | |||||||||
按約定給丟車的南先生賠償后,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下簡稱保險公司)認為南先生所在小區應承擔賠償責任,將小區物業管理部門北京育新物業管理公司(下簡稱物業公司)告上法庭。3月9日,北京市二中院開庭審理了此起上訴案。 2003年6月,南某將自己的桑塔納轎車在保險公司投了一年的險。其中,包括車輛盜搶險,保額為10萬余元。
2004年1月7日,南某向所在小區物業公司交納了2004年停車費用,物業公司發給其地面臨時車位停車證,停車證上注明,車輛停在小區時,不要將證放在車上。 2004年4月10日,南某的車在小區樓下丟失。保險公司根據相關法律以及保險合同約定,于2004年8月15日向南某賠付了8.2萬余元。當日,南某同保險公司簽署權益轉讓書,將自己向第三方的追償權利轉讓給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起訴到一審法院稱,南某向物業公司交納停車費,獲得停車證,雙方之間形成了有償車輛保管關系;案發當日,南某按規定將停車證從車上拿走,做到了車證分離;案發時,小區沒有監控錄像,不能對出入車輛進行監視;小區只對訪客車輛進行登記收費,卻對有證車輛出入不予登記,管理上存在很大漏洞。物業公司作為涉案車輛丟失當日的保管者,對車輛丟失負有責任。要求物業公司賠償保險公司已經賠償給南某的8.2萬余元保險金。物業公司稱,南某的汽車不是在小區丟失,請求法院駁回保險公司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由于公安機關尚未偵破該案,也未對丟車地點給出結論。保險公司認為丟失地點在物業公司管理的小區,并以此要求物業公司賠償,缺乏證據。判決駁回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仍持一審訴訟理由,上訴到二中院。 物業公司則認為,《北京市居住小區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執行日期為2004年7月起,保險公司訴物業公司中稱丟車時間為2004年4月10日;《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于加強北京市居住小區機動車停放管理的通知》中規定的是對長期停放的車輛,因停車管理單位管理不到位造成丟失的,停車管理單位應按有關規定或約定賠償,而涉案車輛在小區辦理的是臨時停車證,不適用該規定。因此,保險公司提交《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于加強北京市居住小區機動車停放管理的通知》和《北京市居住小區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兩份證據不能作為要求賠償的證據。在案件未破之前,保險公司只依據保戶單方口述,無法證明小區是丟車現場,因此不能認定物業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4月10日晚,車主到物業公司管理處報案指認的臨時車位已停放另一機動車,經調查,該車已于當晚5點前停放在該處,而車主稱是晚8點30分左右到小區,所以車主所認的車位不可能停放過該車輛。車主后又稱將車停放在便道上。而小區便道無臨時車位標志線,也不應停放車輛。公司查4月10日的值班記錄中也未記錄該車進入小區。一審過程中,物業公司已將配合警方調查此事的情況詳細舉證。據此,要求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此案正在審理中。 作者:高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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