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差期間,妻子用丈夫身份證復印件以丈夫名義與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并支付了兩萬元定金。丈夫回京后,要求確認合同無效。近日,經北京市一中院調解,房產公司同意退還1萬元定金。張先生在法庭申訴:“2004年8月初,妻子告訴我,她在我出差期間,以我的名義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地址位于海淀區(qū)萬泉莊,價值人民幣1166765元,并且我妻子在與被告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上簽署了我的名字。我不同意購買此房。并找到被告主張合同不是我本人所簽,應為無效,要求其退還定金兩萬元。但經過多次交涉,被告均
不予理睬。”張先生要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房地產公司返還定金2萬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以表見代理駁回張先生的訴訟請求。所謂表見代理,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簽訂了合同,如果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權代理的,那么,善意相對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張合同效力,要求本人承擔合同中所規(guī)定的義務。據此,法院認為,基于張先生與妻子的特殊身份,房地產公司有理由相信妻子的行為能夠代表張先生。因此,該合同對張先生具有約束力。張先生不服,上訴至北京市一中院。
一中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不適用“表見代理”,更確切地說,該案涉及到“家事代理權”的范圍。由于張妻以張先生的名義購買的是價值百萬元的商品房,根據有關法律,涉及到房地產交易的重大財產事項,不屬于“日常生活需要”,需要經雙方協商同意。張妻以張先生的名義簽訂購房協議也應該有張先生的授權委托證明。房地產公司在這起案件中,有責任認真審查張妻的資格。經過法官對當事人做思想工作,雙方同意調解,由房地產公司退還張先生定金1萬元。法條鏈接
該案主審法官王忠介紹,家事代理權亦稱夫妻代理權或者日常事務代理權,是指配偶一方本無代理權,在與第三人就實施日常事務為一定法律行為時,推定享有代理配偶行使權利的權利。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家庭對外發(fā)生法律關系時,可以由一方做主,夫妻中任何一方可以不經另一方的同意,而以家庭的名義對外發(fā)生法律關系,另一方對此則需承擔民事法律責任。比如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中任何一方都可以以家庭的名義購買家用電器、生活用品,出借錢財物品,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等等。對于家事代理權我國法律雖未做規(guī)定,但在審判實踐中,我國是承認家事代理權的。但行使家事代理權是有范圍限制的,最高院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出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本案涉及處理不動產的重大財產事項,夫妻雙方應一致同意,張妻代表張先生購房,應有張先生的授權委托證明。
作者:范紅萍
(來源:本站原創(chuà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