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交車突然起步或剎車致乘客受傷,公交公司是否該承擔責任?近日,乘公交摔傷手腕的張先生將公交公司告上法庭。北京市二中院終審判決,公交公司賠償張先生醫療、誤工、住院期間伙食補助、殘疾賠償金、鑒定費及今后治療等費用共計5萬元。
2003年4月18日晚7時許,北京的張先生乘坐公交車,該車在一車站猛然起步時,站在車最后面用手扶著扶手的張先生摔倒在車輛后擋風玻璃上,擋風玻璃破碎致張先生右手腕割
傷。
事發后,張先生先后分別前往3家醫院就醫,并為此支出1.2萬余元醫療費。因受傷不能上班,公司于同年6月18日與張先生解除了勞動關系。經鑒定,張先生傷殘程度為十級。
2004年3月,張先生訴至法院,認為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應對運輸過程中給旅客造成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要求賠償醫療、誤工、住院伙食補助、后續治療及傷殘賠償金、鑒定等費用共計9.3萬余元。公交公司辯稱,張先生受傷是不扶扶手造成的,公司對事件沒有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張先生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張先生持月票乘坐公交車,雙方之間形成客運合同關系。承運人有義務保證旅客人身安全,應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人身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公交公司不能舉證證明免責事由,故對給張先生造成的合理損失應予以賠償。
作者:李若歌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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