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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投訴)只圖賺錢不管病人安危 非醫用氧竟然流入醫院(03-22 08:43)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22日 08:43 中國消費網

  在面對執法部門的調查時,雙陽公司的辯解是,液態氧“暫時還不是藥品”。如果依照這個邏輯,顯然該公司就不能把“暫時還不是藥品的液態氧”賣給醫院用于臨床。

  液態氧不是藥品?

  事發突然。1月10日,河南省鄭州市雙陽氣體有限公司(又稱河南省雙陽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雙陽公司)因涉嫌無證經營醫用氧,被鄭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立案調查,發現該公司在未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自2002年以來,分別與河南省人民醫院、河南省胸科醫院、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等8家醫院簽訂供貨合同,銷售用于臨床治療的液態氧。

  然而,看似明朗的案件卻在處理過程中陷入僵局。問題的焦點集中在雙方對“液態氧是不是藥品”的理解上。執法部門認為,液態氧是醫用氧。依據是,醫用氧的標準已載入《中國藥典》,醫療機構給病人使用氧氣時必須使用醫用氧,醫院使用的液態氧用于病人,因此,液態氧理應在醫用氧的管理范疇。

  但是,雙陽公司則認為,液態氧暫時還不是醫用氧。理由是,雖然醫用氧的標準已載入《中國藥典》,但《藥典》中規定的氧的形態為氣體,不包含液態。不包含當然就不能算是醫用氧。自己銷售給醫院的是“液氧”而非“醫用氧”,因此不必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相關醫院業務人員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均表示,雙陽公司供氧時沒說過液氧是藥品。但這顯然難以自圓其說。在雙陽公司與河南省人民醫院簽訂的《供貨合同》中,第二款即為:供貨質量符合國標GB8982-1998《醫用氧氣》之規定。

  然而,雙陽公司的理由還是讓執法部門犯了難。3月1日,鄭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稽查大隊長耿金安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因為是首次遇到此類問題,為慎重起見,省局就此案已向國家局發函請示,在國家局尚未答復之前,此案結果尚無法定論。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對液氧如何管理的問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注冊司2004年在《關于醫用氧管理問題的復函》中明確指出:液態氧與氣態氧一樣,也必須按已有國家標準藥品申請上報,經國家局批準注冊后方可生產銷售。

  但是,當地執法部門認為,由于此函是注冊司而不是國家局所發,因此“法律效應有點弱”,難以引用。

  據記者了解,山東、北京、新疆、浙江等地均已引用此函,以加強對醫用氧的管理。一位業內專家也認為,無論是氣態氧還是液態氧,都是氧的物理狀態,只要是作為醫用就應該是醫用氧,就應該進行嚴格的管理和檢測。

  病人吸的是工業氧?

  在面對執法部門的調查時,雙陽公司的辯解是,液態氧“暫時還不是藥品”。如果依照這個邏輯,顯然該公司就不能把“暫時還不是藥品的液態氧”賣給醫院用于臨床。巧妙的是,該公司在這個問題上虛晃一槍,轉而強調:從生產工藝上講,能生產出合格的瓶裝醫用氧的企業,其生產的液氧質量也必定符合《藥典》的要求。雙陽公司供給醫院的液氧,來自已取得生產瓶裝醫用氧資格的合法企業,因此質量不存在問題。

  事實又是怎樣的呢?

  按照相關規定,廠家每賣出一車醫用液氧都要出一份質量檢測報告,主動交給購貨方,購貨方應把檢測報告交給醫院,讓其保存檢驗記錄。

  2月28日上午,記者采訪河南省人民醫院負責氧氣供應的業務員劉賀軍時問到,醫院對氧氣采購有沒有相應規定,劉說有,而且自己是嚴格遵守的。但是,當記者提出能否看一看時,劉卻回答“不能”。

  當地媒體3月2日的報道則披露:對于檢測報告,雙陽公司法人代表馬好民在接受采訪時說幾家醫院“好說話”,不用提供檢測報告:“他們沒有檢測手段,也不要檢測報告,質量由我、生產廠家把關,醫院不問也不看。”與這種說法相符的是,幾年來,省人民醫院應該留存的檢測報告,當時竟然連一張都拿不出來。而鄭大一附院負責采購醫用氧的病房樓管理辦公室副主任紀文革表示,檢測報告院方看過,但有時拉得多,用不完,人家就不會留下檢測報告。

  但是,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注冊處范副處長卻告訴記者:“當然要出具檢測報告才行”。

  在記者得到的一份錄音證明中,幾家液氧生產企業的回答更令人吃驚。安鋼制氧廠經營科的杜汛生介紹,對外銷售的是液態氧,主要用于煉鋼、焊接等。客戶買回去以后具體銷往哪里,廠家不知道,也管不了。廠家銷售液態氧時,只要其純度不低于99.2%就行。銷售過程中,如果客戶要檢測報告,廠家就給客戶出,如果不要就不出。

  舞陽鋼鐵公司動力廠具有藥品生產許可證,可以生產、銷售醫用氧。雙陽公司從1999年開始在這里拉氧。但舞鋼動力廠經營科科長張耀宇明確表示:“我們賣給雙陽公司的都是工業氧。”

  濟鋼制氧廠沒有藥品生產資格,生產出來的氣態氧、液態氧都是工業氧。該廠銷售科主任趙傳德證實:“馬好民經常來我這兒拉液態氧,打交道有四五年了,不過他有沒有賣給醫院我不知道。”

  據記者了解,工業氧的進貨價格比醫用氧平均每立方米低三四百元人民幣,最低甚至達到1000元/立方米。

  無證經營有隱情?

  在接受采訪過程中,劉賀軍一度情緒激動地指控,記者采訪此事是因為某家企業和雙陽公司進行不正當競爭,進行了舉報。并表示之所以一直由雙陽公司為醫院提供液態氧,是因為“沒有別的選擇”。和紀文革的說法如出一轍。但記者從有關部門了解到,河南省共有27家合法企業具有生產銷售醫用氧的資格。

  在另一家由雙陽公司供給液態氧的河南省胸科醫院,兩位副院長均以不知此事由誰主管為由拒絕接受采訪。

  記者根據劉賀軍提供的線索,找到了被指舉報雙陽公司的企業———鄭州瑞卡福醫用氧有限公司。據該公司的一位負責人透露,作為鄭州市兩家擁有醫用氧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公司之一,他們曾經找過醫院,希望負責為其供應氧氣。沒想到的是,他們敗給了沒有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雙陽公司。

  北京普萊克斯實用氣體有限公司生產的液態醫用氧產品,在2002年即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注冊。據了解,該公司的產品送至鄭州的價格為2000元/立方米,低于雙陽公司2200元/立方米的銷售價。

  顯然,相關醫院并非“沒有別的選擇”,而是另有隱情。劉賀軍告訴記者,人民醫院每個月大約需要20立方米左右的液態氧。紀文革提供的鄭大一附院的液態氧是使用量是每月20-25立方米。

  然而,鄭州市藥監局負責此案的一位工作人員卻說:“實際數字肯定比你掌握的大得多,具體多少在結案前還不能說。”

  數字誤差的背后則是難以估量的利益懸疑。安鋼制氧廠為何選擇不具藥品經營資格的雙陽公司作為“本廠醫用氧產品在河南省的總經銷單位”,醫院有關人員為何處處為雙陽公司辯護,并涉嫌瞞報購氧量,都是這個懸疑的一部分。似乎是巧合,安鋼制氧廠某負責人的妹妹,恰恰供職于雙陽公司。

  鄭州市某律師事務所的李律師認為,雙陽公司的行為涉嫌銷售假藥。李律師說,氧氣用于醫療臨床已有多年歷史,由于制氧技術和管理等原因,臨床有一段時間曾經使用過普通氧氣,但到了1992年,衛生部門做出明確要求,臨床用氧必須納入藥品管理的行列。

  如今,醫用氧早已被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醫療機構使用醫用氧,必須是合法的并核定有相應品種生產范圍的企業生產,必須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未經注冊審批的醫用氧,不得供臨床使用。液態氧與氣態氧一樣,也必須經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注冊后方可生產銷售。因此,試圖混淆概念,將醫用液態氧從醫用氧里分離出來是不科學的。

  如果雙陽公司沒有生產經營醫用氧的資格,并且在沒經檢驗的前提下銷售醫用氧氣,則明顯構成了生產銷售假藥罪,其有關責任人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受到經濟處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舉報后,如果查證上述事實基本清楚,應當將案件及時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另據記者掌握的有關證據表明,雙陽公司總經理馬好民曾擔任“清新氣體公司”總經理,該公司于1997年因用工業氧冒充醫用氧出售給醫院而被有關部門查處。(編輯:李旭波)

  作者:市場報張向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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