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單位、建筑物的名稱牌匾、公共設施的指示性標志和機動車車身標志設置有了新的規范。記者昨天從市市政管委網站上看到,《北京市牌匾標志設置管理規范(試行)》已經開始實行,《規范》中規定,牌匾標志應當只顯示名稱、字號和標志,不得含有其他商業性宣傳內容,《規范》中還特別規定,在建筑物頂部,除建筑物名稱牌匾標志以外,不得設置其他任何形式的牌匾標志,并且標志的高度也要視建筑物的高度有具體的規定。
記者在這份《北京市牌匾標志設置管理規范(試行)》上還看到,這個規范對于牌匾標志的規定非常細致,不僅規定了單位名稱和建筑物名稱的牌匾應該掛設的位置,甚至還規定了牌匾的大小———不得大于所在墻體面積的百分之二十,并不得超出墻體外沿設置,同時對多家單位共用同一建筑物或場所如何設置牌匾標志也有詳細的規定。《規范》中明確,在長安街(建國門橋至復興門橋路段)、天安門廣場、中南海、故宮、釣魚臺地區等范圍內的建筑物頂部,以及黨政機關、軍事機關、學校、文物保護單位、外國使(領)館、國際組織駐京機構的建筑物、構筑物頂部以及18米以上建筑物頂部等地方,均禁止設置牌匾標志。
針對“有車族”和一些運輸企業十分關心的車身噴涂,《規范》中明確規定,在機動車車身外噴涂、粘貼單位名稱、企業標志、電話、地址、網址等標志的,字號大小不得大于車身高度的百分之十,字跡和標志顏色面積不得大于車身主體顏色面積的三分之一,不得改變車身整體顏色;機動車車身標志不得設置在車窗玻璃、前后風擋玻璃和車身前、后部位。這意味著以前一些公司在車玻璃上粘貼小廣告的做法已經屬于違規,有可能受到懲處。
據悉,本市牌匾標志設置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將由市市政管委負責。
建筑物上禁止掛橫幅
記者昨天從市市政管委網站上獲悉,《北京市標語和宣傳品設置規范(試行)》已頒布實施。該《規范》中指的標語和宣傳品,是設置在城市公共空間和公共場所的氣球條幅、旗幟、充氣式裝置、海報、宣傳畫等各種形式的臨時性宣傳載體。
《規范》中明確規定,標語和宣傳品應當在公益活動舉辦地點或場所周邊范圍以內設置,不得擅自擴大標語和宣傳品的設置范圍,大型活動最多可提前兩日開始設置標語和宣傳品。
記者在《規范》上還看到,除由國家或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或組織的重大活動、國際性會議、慶典等,在三環路的主路及其輔路兩側不得附著于路燈桿、電訊桿、電力桿等設施設置標語和宣傳品;附著路燈桿、電訊桿、電力桿等設置掛旗的,最長不超過15天,確有特殊情況,經批準可延長至20天;而在天安門廣場、中南海外圍及周邊地區,長安街及其延長線(東起四惠橋西至五棵松橋),二環路沿線、前三門大街(西便門西大街至崇文門東大街),首都機場和京昌高速路以及京津塘、京石、京開、京沈、京承等各高速路北京段均不得設置標語宣傳品。而附著于建筑物、構筑物等設置橫幅、豎幅及各種布帳也在禁止之列。(編輯:盛秀華)
作者:北京青年報于姍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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