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安全是消費者的首項權利
本報記者 王婭莉
我國著名的民法專家、中國消費者協會理事何山強調,保障消費者生命健康安全是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根本原則。
何山指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做好各項工作,其中保障消費安全、維護消費者權益是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方面。通過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達到整個社會的公允、和諧,并促進經濟發展。正如聯合國制定的《保護消費者準則》中所說,應當“考慮到所有國家的消費者,特別是發展中國家消費者的利益和需求;確認在經濟條件、教育水平和議價力量等方面,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存在著不平衡的社會關系;銘記著消費者應有權取得合格產品,以及有權促進公正、公平和持續的經濟和社會發展。”
保護消費者權益,首要是維護消費者的安全權,這是何山特別強調的。他介紹說,聯合國《保護消費者準則》規定了消費者享有6項權利,第一項就是保護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9項權利,首項也是安全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目前,我國消費安全不容忽視。一些地方消費安全問題已經成為一個新的投訴熱點。消費安全隱患令人憂慮,消費者投訴不斷:一些餐館的碗、筷未經消毒繼續供顧客使用;有的火鍋店把回收的潲水油暗里賣給顧客食用,附有大腸桿菌、沙門桿菌、葡萄球菌、乙肝菌等細菌數百萬個;有的餐館蒼蠅到處亂飛。消費者在酒店就餐時,停在車位上的車輛車窗被砸破,里面的皮包不翼而飛。在商場消費,現金、手機等財物失竊。在浴室洗浴,因地滑摔跤,造成骨折等。這些消費安全糾紛屢屢發生,責任該由誰承擔?
何山指出,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是消費者最重要的一項權利。安全權是消費者享有的首要的、最基本的權利,是消費者享有其他權利的前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明確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侵害的權利。同時,在第十八條中明確規定經營者的義務: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隨著消費維權觀念的深入人心,因消費環境缺陷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即消費環境(例如經營場地、服務設施)中對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保障問題,日益得到社會各界的重視。
何山特別強調,要以人為本,做好消費安全,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全社會的和諧發展。消費者的最后一道防線
本報記者 曾祥素
“打官司是消費者的最后一道防線。”中消協法律顧問、北京匯佳律師事務所律師邱寶昌說。
根據《消法》有關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時,可以通過5種途徑解決:與經營者協商;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多數的糾紛可以在協商或調解階段得以解決,而最終走上法庭的,也不少。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還呈越來越多的趨勢。一些人去法院起訴,是為維護自己的權益。還有一些人是為討一個說法,或是對一些行業慣例、社會現象產生質疑。有關專家認為,這些人維權的出發點是一種社會責任感,他們的精神值得贊揚。杭州消費者錢某向法院起訴麥當勞出售的薯條包裝盒內側印有黃色條紋。錢某認為,油墨會對人體造成損害,要求麥當勞賠償精神損失費1元,改變有關包裝并公開致歉。雖然錢某因不能舉證敗訴,但杭州麥當勞卻為此改用了內側沒有條紋的薯條包裝盒。
邱寶昌說:“打官司,最重要的是證據。”別看原、被告在法庭上唇槍舌劍,爭得面紅耳赤,其實,功夫在事外。許多證據,在糾紛發生時或發生前,就應該收集。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應養成索要發票或購物小票的習慣,這是消費者的權利,也是經營者的義務。否則,打起官司來,沒憑沒據,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護。
也許有人會問,買一包瓜子、一瓶酸奶也需索要票據嗎?是的。以前還真發生過一瓶酸奶喝死人的事。酸奶哪家商場都賣,沒有購物憑證,找誰,誰也不認啊。別看絕大多數的小票最終也沒用,但養成良好的習慣總不會吃虧。
進行大宗買賣時,要簽訂合同,幾乎人人都知道。但合同怎么簽,學問卻大了去了。比如保險合同,條目多,內容“艱深”難懂,購買時,可一定得看清楚,問明白,切不可被保險業務員一陣巧舌如簧,便糊里糊涂簽了約。再如商品房廣告,作為開發商對購房者的承諾之一,與合同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新的司法解釋中,更將其明確為合同的一部分。購房者應將樓盤廣告與合同一起長期保存,作為開發商承諾的憑證。
還有一種與訴訟比較接近的維權形式即仲裁。仲裁必須是雙方在交易前簽訂了仲裁協議后才適用。與訴訟比較,仲裁具有時間短、程序簡的優點。仲裁為一次性裁定,不像訴訟有一審、二審,時間拖得很長,一般人熬不起。但仲裁收費高,一般是訴訟的2~3倍,而且不接受小額業務。
目前,在澳大利亞、日本和美國的一些州的法律里,有一種小額訴訟的方式很受消費者歡迎。小額訴訟為一審終審,既有仲裁快審快結的優勢,又有訴訟收費低,不受標的金額限制的特點。據邱寶昌介紹,國內司法界幾年前就有人提出設立小額訴訟的呼吁。他認為,維護消費者權益,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合理使用有限的司法資源,在我國盡快建立小額訴訟制度,很有必要。
作者:佚名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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