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的徐先生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買下一套面積為56平方米的房屋。收房時,房屋面積漲水到63.4平方米。開發商要求徐先生按合同約定,補交超出預售面積7.4平方米的房錢。如不交可以退房,但定金不退。徐先生為此向消協投訴,認為自己與開發商簽的是“霸王條款”。令徐先生始料未及的是,消協工作人員在對雙方進行調解后,卻沒能保護住他的權益,原因是,按照“約定優于法定”這一基本合同自由原則,只能接受“既成事實”。消協工作人員在徐先生簽訂的商品房合同中發現,在協議的末端寫有“如實際面積與預售
面積有出入,按實際面積計算”的字樣,字跡很小,且不在顯著位置。就是這一排小字,讓徐先生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據了解,類似的案件,不管是通過仲裁,還是法院訴訟,基本都是消費者敗訴。北京市恒圣律師事務所劉玉閣律師認為,按國家有關法律,商品房面積誤差為±3%,超出3%的部分,由開發商埋單。由建設部門統一制定的正式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其所有選項,均合法有效。上述案例中,徐先生與開發商簽訂的,很可能不是正規的商品房合同,而是由開發商自己制定的格式合同。按照司法解釋,當由于格式合同產生糾紛時,應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制定方的解釋。開發商要求徐先生補交7.4平方米的房錢,明顯不合法,可視為該合同條款無效。
消協認為,約定大于法定,雖然是合同自由基本原則的體現,但不是絕對的。當約定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當約定危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當約定的內容非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當約定成為給對方或者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免責條款,就應該加以限制。這樣,才能體現出合同的公平、公正性。消協指出,首先,消費者與經營者簽訂消費合同時,其弱勢地位十分明顯。消費者與經營者交易是一種非專業對專業,非知情人與知情人的交易關系。其次,現代市場經濟簡化商品交換程序,加速流通速度的客觀要求,使消費合同具有了定式合同或者附從合同的特征。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意志協商這一傳統合同理論,對于消費者來說,已不具有完全意義和真實上的合同特征。經營者事先規定的,消費者完全處于單純地表示接受的被動地位,沒有討價還價、參與合同內容形成的自由。
因此,在消費合同中對約定大于法定原則不加以限制,必然會出現像上述案例一樣的表面上合法,實際上不公平的判決。從維護實質公正的視角,對合同約定進行新的限制,給約定大于法定原則一個新的考察,不僅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一個重要課題,也是法律工作者需要研究和思考的課題。
作者:本報記者 曾祥素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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