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6日,遼寧省燈塔市7位養雞戶到省消協投訴。農民代表稱,城鄉同價前,其所在的大于中堡村電價是每千瓦·時0.62元,城鄉同價后,農民立竿見影地享受到了多達每千瓦·時0.17元的降幅。然而,同年9月1日,養殖戶用電開始漲價,不論生活還是養雞用電一律每千瓦·時0.80元。農民認為,即使漲價也不能將生活用電一同漲到0.80元。
消協敏感到,這是一起可能涉及全省農民權益的集體投訴。
2003年12月10日,省消協的同志趕往大于中堡村,與燈塔市和遼陽市消協組成臨時工作組,到當地供電所和農民家中實地調查,證實了農民代表投訴的情況基本屬實。
據遼寧省農電部門介紹,因為農民養雞、生活共用一塊電表,無法準確計量養雞與生活各自用電量。燈塔市參照遼陽市物價局定的非居民照明電價每千瓦·時0.80元的標準,無論生活照明還是養雞專業戶一律收取每千瓦·時0.80元。農電部門亦認為這種作法有誤,但以往農民用照明電養雞,按規定應補交少交電費,因此,可以采取按每千瓦·時0.80元標準收取兩個月電費中多收的部分不退,農民養雞照明用電少交的電費供電部門也不追繳,兩下扯平。而農民代表不愿意接受此解決辦法,不斷向國家、省、市有關部門申訴。省消協經調查發現,遼陽市農村分類綜合電價管理現狀分三類:非居民照明0.80元;非、普工業0.76元;農業生產0.58元。電價管理的政策依據及文件是1999年制定的遼陽市綜合分類電價,執行文件是《關于核定我市農村分類綜合電價的通知》。農業生產用電價格遠比居民生活用電價格要低,符合國家減輕農民負擔的初衷。但從遼陽市物價局農村分類綜合電價不難看出,商業用電執行非居民照明電價和非、普工業電價,對照上述規定,農民養雞戶用電價格按非居民照明電價計算,與商業用電價格劃等號,卻與農業生產用電拉開了距離。
1998年,國家投巨資用于農村電網改造,并通過實現“改革農電管理體制,改造農村電網,實現城鄉用電同網同價”的三大目標。《電力法》對農業、農民用電的價格做了特別規定,明確了農業用電價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
據此,省消協將單一農電投訴拓展到維護全省農村消費者用電權益的范疇。
2003年12月,消協在有關部門的支持下,再次深入農村種養殖戶的家中、大棚、養殖場和基層供電所,進行大量實地調查,結果發現,農民用電用得很不明白。錦州市北寧種植蔬菜大棚電價每千瓦·時0.92元。鐵嶺市清河區張相鎮南臺子村畜牧養殖小區則反映,生活用電與養殖用電一個價,全部為每千瓦·時0.86元,此外還要加1元變損。小區居民說,與養殖小區不遠的村里生活用電都已執行每千瓦·時0.45元,我們響應號召到畜牧小區搞養殖,結果不僅養殖電價高,生活用電也同樣執行每千瓦·時0.86元,這樣的作法我們實在想不通。
2003年12月29日,省消協邀請省政府相關部門和有關專家,就明確“農業生產”與“農業生產用電”關系和增加農電價格透明度等問題,進行研討,專家對農電價格提出很多建議和意見。
眾多專家學者的積極態度,鼓舞了農民代表的維權熱情。
研討會后,消協就農村用電問題向遼寧省物價局發出《查詢函》。2004年2月3日,遼寧省物價局做出書面答復:鑒于全省農網改造二期工程即將竣工,遼寧省物價局近日要出臺重新核定農村綜合電價的測算原則,對全省農村居民生活用電以外的其他綜合電價重新進行調整。
2004年,國家發改委下發〔2004〕1124號文件,從根本上解決了農業經濟作物和養殖業用電不合理的現象。文件規定,農業經濟作物和養殖業用電執行非、普工業電價的,一律執行農業生產電價。新電價調整從2004年6月25日起執行。遼寧省物價局已于7月對此文件進行轉發,要求各地認真執行。據悉,此次農業經濟作物和養殖業用電價格調整后,農民此項用電平均每千瓦·時減負達0.30元以上。
作者:本報記者 曾祥素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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