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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投訴)用180元買112元的單 餐飲須明示最低消費(03-10 10:50)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10日 10:50 中國消費網

  設最低消費是餐飲業不成文的行規,但上海市消保委表示,商家必須事先明示。孫先生卻在上島咖啡先施店遭遇了“不知情”的最低消費。

  “最低消費為什么不告知?”提起3月2日的遭遇,孫先生仍然氣憤。那天他和朋友約在南京東路上島咖啡先施店就餐。在包房內點了菜后,服務員才告訴他有180元最低消費!包c單前服務員可沒說最低消費,”孫先生告訴記者,在店內也沒有看見相關的文字明示。當
他提出質疑時,店內的工作人員居然隨手在一張紙上寫下“最低消費180元”貼在菜牌上。“就這樣,我用180元買了112元的單。”孫先生說道,上島咖啡還在發票上注明“實際消費112元,支付180元”。孫先生為此向市消保委投訴。

  上島咖啡先施店的負責人羅先生表示,店內設有大中小三種包房,設有120元至180元不等的最低消費。店內規定服務員須向消費者口頭明示,包房設有最低消費金額,在包房臺卡上也有文字明示。上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營運部的李先生也表示,總公司設有最低消費規定。至于孫先生的遭遇,羅先生認為是服務員解釋不清,多收的68元已退給孫先生。

  市消保委工作人員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具有自主選擇權,商家如果設置了“最低消費”,必須事先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告知消費者。

  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涉外經濟法系副主任包遠寒對此持不同意見,他認為商家事先制訂的最低消費條款是一種格式條款,是強行施加于消費者的。這在商家與消費者之間形成商業有償服務合同,而商家在沒有提供相應服務的情況下收取高于實際消費的最低消費顯然不合理,違反了我國法律中的公平原則。最低消費的條款對消費者應該是沒有強制力的。(編輯:盛秀華)

  作者:青年報李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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