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從廣東省質量技監局獲悉,從3月1月起,《廣東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在全省實施,生產重要工業產品將強制標注商品條碼。這將規范廣東省商品條碼管理,加快商品條碼推廣應用,促進全省商品流通的信息化進程,進一步推動全省物流業的發展。
針對美國、歐盟等發達國家和地區對食品等重要產品可跟蹤與追溯性提出的明確要求
,《辦法》規定,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生產食品、卷煙、酒、飲料、藥品、保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日用化妝品、兒童玩具和家用電器預包裝產品,應當在產品標識中標注商品條碼。該《辦法》從廣東商品條碼工作的實際情況出發,結合美國、歐盟等發達國家和地區對商品條碼的最新要求,對全省商品條碼管理做了全面、系統規定。針對生產企業普遍反映部分商場、超市無論產品是否標注了商品條碼均另行強制編制店內條碼,并以此收取進店費、上架費或信息處理費等費用的情況,該《辦法》規定,(產品)已經標注商品條碼的,銷售者應當直接采用商品條碼,不得另行編制、使用店內條碼;銷售者不得以商品條碼的名義向供貨方收取進店費、上架費、信息處理費等費用,干擾商品條碼的推廣應用。
同時,《辦法》還對廠商識別代碼的注冊、續展、變更、注銷,境外注冊商品條碼的備案,商品條碼的設計、印刷、標注和店內條碼的使用等作出了詳細規定;《辦法》也明文禁止偽造或冒用、使用未經注冊或已經注銷的,以及轉讓他人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商品條碼等行為。
該《辦法》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根據不同違規情節,將由縣級以上質量技監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以及處1000元至30000元的處罰。
據悉,該《辦法》是從2003年初開始起草,經過大量立法調研,反復論證,前后歷時兩年,于今年1月4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屆57次常務會議通過。
作者:記者 沈洪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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