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類似李寧商標被商評委駁回,廣東萊克斯頓服飾公司與商評委對簿公堂。近日,在北京市一中院法庭上,廣東萊克斯頓服飾公司辯稱“我公司的申請商標與李寧商標雖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并不一定構(gòu)成近似性,也完全不會對消費者形成誤導(dǎo)。”
2001年10月16日,廣東萊克斯頓服飾公司在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向國家商標局提出了一項圖形商標注冊。商標局經(jīng)過審查后,認為與上海李寧企業(yè)管理公司所擁有的著名“L”
商標近似,隨后駁回了萊克斯頓公司的申請。2002年12月,萊克斯頓公司對此不服,又向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復(fù)議申請,但被商評委于2004年10月予以駁回。萊克斯頓公司認為商評委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2005年年初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萊克斯頓公司在法庭上稱,他們申請的商標是一個豎立的黑色實心橢圓形,是由中文商標“萊克斯頓”前兩個拼音字母“L、K”變形而來的圖形,主色調(diào)為黑色,看上去就像一個翹起的大拇指。而李寧商標則像橫倒的“L”或加寬的“N”,主色調(diào)為紅色,因此兩種商標在整體視覺效果上差別非常明顯。此外,萊克斯頓公司的申請商標已經(jīng)使用多年,經(jīng)過該公司的長期使用和廣告宣傳,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不僅增加了商標的顯著性,還增強了商標所具有的區(qū)別功能。
但商評委認為,萊克斯頓公司的申請商標主體部分和李寧商標圖形均由“L”型圖形構(gòu)成,兩圖形雖然在細節(jié)上稍有差別,整體視覺效果無明顯差異,普通消費者很容易對兩商標產(chǎn)生混淆誤認。另外,商評委認為萊克斯頓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在消費者中已具有“很高的美譽度和知名度”。
此案沒有當庭宣判,法院還將進一步審理。
作者:周海濤
(來源:本站原創(chuà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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