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前夕,河南省禹州市民張先生買了臺2250元的電冰箱,商家按店堂廣告的承諾,贈送價值315元的純羊毛保暖內衣一件(合格證標明:羊毛91%思卡9%)
張先生穿后,發現內衣既不保暖又不舒服,懷疑是假,但按合格證的防偽密碼撥打免費查詢電話,回答是:真品。張先生將內衣送到國家法定的纖維檢驗機構檢驗,結果:前身羊毛4.2%化纖95.8%,后身兩袖羊毛1.6%化纖98.4%。結論為:不合格產品。
張先生到禹州市消費者協會投訴,要求商家按承諾提供價值為315元的純羊毛保暖內衣,并承擔鑒定費、車旅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
經禹州市消費者協會調查,商家提供的贈品,確為某名牌企業生產。依照《合同法》、《商標法》、《廣告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商家應當對贈品的質量負責。經調解,商家按張先生要求支付了合理費用,贈品按價值315元以現金兌付。法規鏈接
《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合同法》規定: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商標法》規定: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
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廣告中表明推銷商品、提供服務附帶贈送禮品的,應當標明贈送的品種和數量。
《產品質量法》規定:生產、銷售的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作者:劉曉紅 孟建偉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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