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鄰居衛生間漏水自己不修還不讓別人修。2005年1月27日,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審結了這一案件。漏水衛生間的房主及實際使用人被兩級法院判決給受害人拿錢,并由受害人治理所漏衛生間。家住該市南召縣某局家屬院的黃太公和老伴趙琴都是該縣離休干部,于1993年11月,集資購買了局家屬院里三樓的一套住房。1995年搬入該房居住。2001年10月,該縣女青年王亞娟購買了黃住房上面四樓的原房主張東紅的一套住房,并由其父母搬入居住。
王、黃成了上下樓鄰居。但自此后沒多久,黃太公夫婦發現自己的衛生間房頂上不斷往下滲水,有時正在方便,水就滴到脖子里和頭上、身上,夜里或午休時有時“噠、噠……”滴得連覺都睡不著,有時“內急”怕被臟水滴到脖子里,只好厚著臉皮到鄰居家“借”衛生間使用,或者鄰居不在家或也在“使用”時,只好往外邊跑,致使上廁所成了困難。
都是年過七旬的老人,來回折騰著十分不便,兩人痛苦極了。后來經查看,系四樓房主王亞娟由其父母所使用的衛生間浴盆里經常盛水多,致使下水管處及地面多處向下滲水所致,并使其衛生間頂部、墻壁、涂料、白石灰脫落。為此,老黃夫婦找房屋居住者———王亞娟之父王天生說合,未果。后又找王親戚及樓長調和,仍未奏效。老黃忍著氣找到施工人員自己出資維修又受到王家的拒絕。
為了保障“方便”時不受侵害,無奈之下,老黃夫婦于2004年8月27日,一紙訴狀將樓上房主王亞娟及居住人王天生告到了南召縣人民法院城區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進行修復,排除妨礙。
法院立案后,被告辯稱,原告的衛生間屋頂漏水的事實并不存在,是原告自己水管漏水衛生間濕度大造成的,這與我們無關,原告純屬主觀臆斷,沒有事實根據,且我們買的是二手房,又原物使用,沒有更新改造,如果確實漏水,那么只能是房屋本身質量問題,且樓上各戶都不同程度地有漏水現象,所以原告告我們沒有道理,是告錯了,他應找建設單位負責修繕,與我們無關,因我們不存在任何過錯,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無理訴訟。
法院委托有關職能部門對爭議衛生間地點進行了現場勘察。其鑒定結果為“經實地勘察發現,該集資房衛生間大面積、表層涂料、毛粉石灰墻面脫落,原因是頂樓(四樓)浴盆下水管周圍滲水所造成。認證修復費用為280元整。南召縣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系上下鄰居關系。被告居住使用的四樓衛生間浴盆下水管及地面多處向下滲水,致使原告衛生間頂部、墻面表層涂料,石灰脫落,給原告生活造成不便,影響了原告正常使用的客觀事實存在。被告系現房主和現居住使用人,負有對該房屋管理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為此判決:
一、限被告王天生及第三人房主王亞娟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給原告維修費280元,由原告找人對被告及第三人衛生間的浴盆下水管進行整修。
二、被告及第三人在原告維修時,應打開房門,提供便利,不得阻攔。
三、案件受理費50元,實際費用100元,鑒定費用420元,由被告負擔。判決下發后,被告不服上訴。其稱維修應由售房單位承擔,自己無責任,要求撤銷原判,改判其不承擔任何責任,駁回原審原告的訴訟請求。
2005年1月27日上午,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后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一審判決并無不當。當日下午,雙方達成調解:一、王天生、王亞娟于2005年3月1日(新春過后),至3月15日對王現居住的衛生間進行維修,維修人由黃太公確定,并負責驗收,有關維修費及材料費由王方負擔;二、黃太公逾期不能確定施工人,視為對該項權利的放棄,如王方不執行該協議,則按原判執行;三、該房維修期間,王天生、王亞娟應打開房門給予配合,提供方便;四、一、二審受理費及其他費用共620元由王天生、王亞娟負擔520元,黃太公自愿負擔100元。法官說法
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劉大平說,本案是一個典型的相鄰權糾紛。《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本案無論是建筑質量本身,或者是被告浴盆盛水過多造成浴盆水管下漏滲水所致,都對樓下鄰居產生了妨礙和侵害,作為房屋所有人和現房屋居住使用人,在自己使用受益的同時,有管理該房屋并保證他人不受損害的義務。俗話說:“要得公道,打個顛倒”。無論人民法院判由被告打開房門并給原告拿錢,再由原告整治被告的衛生間或是被告打開房門和承擔維修費用,由原告找人維修施工,并負責驗收,這都不失為一個處理問題的好辦法。因為維修別人房屋內的地方的前提是必須打開房門,法庭這樣判決在執行時,具有可操作性;而且維修好了被告的衛生間,不僅排除了原告的妨礙,而且對被告也防了“漏”,以后可以大膽地使用了。這不失為一個兩全其美的好辦法。
作者:曾慶朝 王 慧 梅安生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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