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北京一律師巧妙地將“定金”改為“預付款”。就因為這一詞之別,他在解除預售合同時,順利地從開發商手中要回了自己預付的兩萬元訂金。近年來,隨著我國住宅業的迅速發展,有關商品房的糾紛也日益增加。房屋開裂、滲水、面積縮水、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物業收費高服務差等等,全都是糾紛的內容。有人感嘆:“住進新房之時,便是維權開始之日。”
業內專家卻提醒消費者,入住后的許多糾紛,在簽訂房屋銷售合同時就已經種下了。維權,應從合同開始。據中消協最新統計數據顯示,2004年,有關商品房質量、價格等的投訴比往年有所下降,而有關商品房合同糾紛的投訴卻比2003年增加了24.5%。表述不具體消費者吃啞巴虧
北京某小區業主集體反映,當初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寫明,開發商必須保證供水、供電。結果,供的是臨時水、臨時電。業主入住后,發現原本養得好好的花草、魚蟲頻頻出現死亡現象。委托國家有關部門進行檢測,結果為水質不合格。再到當地衛生部門查實,發現該小區根本沒有取得“供水衛生許可證”。供的臨時電更是三天兩頭停電,有時一天就要停三四次,家里電器根本無法正常使用。有一次,小區全面停電,一位60高齡的老太太被困電梯里近兩個小時。業主多次找開發商交涉,無果。最后,小區業主準備就水質不合格問題集體狀告開發商。而對于臨時電問題,業主們卻一點辦法也沒有,因為從合同上看,開發商并未違約。
有多年從事房產訴訟代理的資深律師提示,如果將合同中“保證供水、供電”,改為“保證供水質量合格,提供市政電”,上述問題就可以避免了。開發商玩數字游戲業主便宜購房高價收房
北京市規定,從2004年起,所有商品房均按使用面積售房。這本來是為方便消費者更直觀地了解房屋大小,防止部分開發商多算公攤面積坑害消費者。但正如俗話所說:“買的沒有賣的精”。就是這樣一條明顯有利于消費者的規定,也能讓開發商玩出花來,在使用面積和建筑面積的拆算上,挖了一陷阱,等人往里跳。
剛搬進新家的劉先生告訴記者,當初他買這房時,售樓小姐給他報的價是5800元/建筑平方米,67.21平方米總價38萬多元。當時覺得價格還可以接受,便決定買下。簽訂合同時,在總價不變的情況下,售樓小姐將單價換算成7000多元/使用平方米。當時認為反正總價沒變,便爽快地簽了字。等到收房時,才發現上了當。原來的67.21平方米的建筑面積,變成了66平方米。面積縮小了,本來該開發商退錢,可合同上簽的是按使用面積收房,而這時的使用面積卻比當初大了0.5平方米,所以,還得按每平方米7000多元的價格,反補給開發商錢。業主投訴無門口頭承諾無限期
三年前,錢女士的女兒兩歲,當初開發商口頭承諾社區有幼兒園。正是這一承諾,使錢女士很快拿定了買房的主意。可現在女兒都快上小學了,幼兒園還連個影兒都沒有。錢女士直后悔當初沒有將幼兒園的事寫進合同里,否則,至少可以憑合同告開發商違約。探破合同陷阱請專業人士幫助
據中消協有關負責人介紹,2004年有關商品房合同糾紛主要表現有5種形式:一是開發商或不使用示范合同文本,或利用合同的空白部分附加設置不平等條款,加重消費者責任,減少或免除開發商義務。二是以預售為名收取定金,而在正式簽訂合同時,強迫消費者接受顯失公平的條款,否則,定金不退。三是一些開發商故意隱瞞房產抵押、轉讓真相,或做出虛假承諾,編造一些賣點欺騙消費者。四是開發商任意改動房屋結構,任意擴大或縮小房屋面積,擅自改變公用場所用途。五是開發商不遵守合同約定,拖延交房及辦理產權證的日期。
專家指出,簽好合同,是業主維權第一步。第一步走好了,可以避免許多糾紛。即便是出現問題,打起官司來也好有憑證。目前我國房產業還處于初級階段,各項法律、法規還有待進一步完善。與單個的消費者相比,開發商們或多或少有些店大欺客,有關商品房合同中的霸王條款,也是長期以來為消費者所痛恨的。專家建議,消費者簽訂商品房合同時,最好能請懂行的人把把關。現在有一些專攻房產的律師,他們無論是代簽合同還是代業主收房都很有經驗。當然,請律師是要付費的。現在北京、上海、廣東等大城市流行一種團簽的作法,即心儀同一樓盤的人自發地組織起來,集體請律師與開發商談合同,然后再用經律師審核認可后的合同,分別與開發商簽訂。團簽的好處,是既享受了專業律師的服務,幾十戶上百戶分攤律師費,又節約了金錢。團簽的必備條件是,有一群熱心的組織者。
作者:本報記者 曾祥素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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