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合同一些高危險作業的用人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在與求職者簽訂合同時,往往要求應聘方無條件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協議”。在實際履行過程當中,一旦發生意外事故,用人單位會理直氣壯地拿出由雙方簽字畫押的“生死要約”、拒不承擔任何責任。
口頭合同一些用人單位喜歡與應聘者達成口頭約定,而拒絕文字要約或正式合同文本。其實,這也許是招聘方逃責的一種“技巧”,此招最容易蒙騙、糊弄那些初出茅廬、缺乏
社會經驗的年輕人。實踐證明,口頭合同是最靠不住的“君子協定”。因為普天下并非人人皆君子,那些天花亂墜的口頭允諾,往往會變為肥皂泡。
單方合同少數招聘方利用求職者的急切心理,在與應聘方簽訂合同時,只單方面約定招聘方的權利和應聘方的義務,而置應聘方的依法應享有的諸多權利于不顧,甚至只字不提。這當然是典型的不平等合同。應聘者如果接受此類合同,則無異于戴上枷鎖,任人宰割。
格式合同用人單位如果事先打印好了格式化的聘用合同文本,表面上“無可挑剔”、方便快捷。作為應聘方卻應多多留心,最起碼對其條款的合法性及其具體解釋等要件要做到心知肚明。尤其對其中概念模糊、權責含混的所謂“標準合同”條款應及時提出質疑并要求聘任方查漏補缺、再做修正。
總之,聘任合同是招聘方與應聘方建立勞務關系、維護各自權利的法律依據。在簽約時,雙方的地位應當是平等的,所以寫進去的條款也應是相互協商的結果,應完整體現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作者:佚名
(來源:本站原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