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南召法院審結一起產品質量糾紛案,依法判決南召縣水泥廠賠償原告王長劍因產品質量問題而造成的損失13548.8元。
2002年7月,南召縣太山廟鄉村民王長劍與南召縣太山廟供電所簽訂了為供電所硬化地坪的施工協議書。協議約定,由王長劍按要求的材料施工,施工中的質量問題由王長劍負責。協議簽訂后,王長劍從朱金成處購買了加蓋有“地方國營南召縣水泥廠業務專用章”的水
泥專用發運單一份,并憑該發運單到南召縣水泥廠將水泥提出,用于為供電所地坪硬化的施工。施工中,王長劍發現該水泥在超過凝結期后一直未凝結。硬化了的地坪成了“豆腐渣”。2002年9月5日,王長劍一紙訴狀將水泥生產商南召縣水泥廠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因水泥質量不合格給其造成的經濟損失15000元。并提供了南召縣水泥廠無編號的水泥“發運單”及無標號、無生產包裝日期的普通硅酸鹽水泥包裝袋作為證據。
被告水泥廠辯稱,原告方是從朱金成處購買的水泥專用發運單,并非從被告處直接購得。其訴訟主體資格不符。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長劍購買南召縣水泥廠的水泥用于硬化供電所地坪,造成返工,給原告王長劍造成了實際經濟損失,被告在舉證責任期間未對自己生產的這種水泥出示質量合格的證據,且原告是實際使用者,有權直接向生產廠家要求賠償。故被告南召縣水泥廠應予賠償,遂依據《產品質量法》、《民法通則》等有關規定判決,被告南召縣水泥廠賠償原告王長劍經濟損失13548.8元。
判決書送達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作者:王小慧 李孝才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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