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泉州市一些購房者向本報投訴,稱泉州臨江房地產開發公司單方面更改預售合同,追加房價,每平方米售價竟然比原定單價高出1000多元。
2003年底,多位購房者和泉州臨江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其開發的泉州市新華北路的星湖苑(二期)的商品房定購單,并交納了兩萬元的定金。定購單上注明,要約的標的物為星湖苑(二期)商品房,雙方約定售價每平方米2700元左右。
然而,2003年12月份,泉州臨江房地產開發公司通知他們簽訂正式購房合同時,令他們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開發商提出,房屋的售價要參照現在市場行情,即每平方米要在定購單標價的基礎上再加1000元左右,達到每平方米3700元左右的價位!如果以此單價計算,每位購房者要因此多付出幾萬到十幾萬元不等,因此,購房者當即拒絕了開發商的無理要求,并要求開發商按原有的商品房定購單簽訂正式的購房合同,雙方由此產生了糾紛。
本報接到投訴后,立即與泉州臨江房地產開發公司取得聯系,據該公司一位姓楊的負責人介紹,購房者投訴的情況基本屬實,他也承認公司確實存在違約行為,據介紹,該公司之所以對房屋售價提出如此大的變更,主要出于3點考慮:一是市場因素,即去年以來鋼材、水泥價格猛漲;二是為提高抗震等級所追加的建筑成本;三是在原有設計基礎上增加了電梯。但記者從有關部門和法律專家處了解到,原材料漲價是開發商自身理應承受的市場風險,不得以此為借口轉嫁到購房者身上,同時,開發商無權單方提出價格變更,要約的任何變動都須經過雙方協商確認,否則都是無效的。此外,商品房增設電梯,屬于設計結構、使用功能的重大變更,理應事先通知購房者。如未接到通知,則多出來的這部分費用,購房者有權拒絕支付。
雖然事實擺在眼前,法律上也無任何依據支持開發商的所為,但泉州臨江房地產開發公司還是固執己見,甚至提出,將以2004年元月的某一天為最后期限。此時間前,如購房者不能與開發商達成一致并簽訂正式購房合同的話,將被視為自動放棄對所定房屋的購買權。
作者:龔純浩 江東 羅日丁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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