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外商投資企業兼營生產性和非生產性業務怎樣享受稅收優惠?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兼營生產性和非生產性業務如何享受稅收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09號)的相關規定如下: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所限定的經營范圍無生產性業務的,無論其實際經營
活動中生產性業務的比重多大,均不得作為生產性企業享受有關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外商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所限定的經營范圍兼有生產性業務和非生產性業務的,或者營業執照所限定的經營范圍僅有生產性業務,但其實際也從事非生產性業務的,可以按以下辦法確定其所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1、在稅法第八條規定的從企業開始獲利年度起計算的減免稅期限內,兼營性外商投資企業可在其生產性經營收入超過全部業務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后,享受該年度相應的免、減稅待遇;其在生產性經營收入未超過全部業務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該年度相應的免、減稅優惠待遇。
2、稅法第七條和國務院規定的減免稅率征稅地區的兼營性外商投資企業,應從生產性經營收入首次超過全部業務收入50%的年度起,開始享受有關減免稅的優惠。(稅務咨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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