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控權有受到必要的約束 為政府構建法律依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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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05日 10:40 中國經營報 | ||||||||
作者:秋風編輯:韓曉靜 不管本輪宏觀調控的效果如何,但整個宏觀調控過程始終伴隨著大量的爭論、甚至懷疑,則似乎是一個新現象,以至于國家發改委主任馬凱專門發表演講,從八個方面對宏觀調控的必要性、手段的合理性、結果的可取性等等進行辯護。種種爭論和懷疑的背后,當然有利益上的考慮,比如房地產巨頭們對緊縮政策的批評,及欲進入鋼鐵等行業的民營企業的抱
除了這種利益考慮之外,還有一種批評聲音值得注意研究。經濟學家吳敬璉、法學家江平近日在一場對話中指出,目前的宏觀調控措施仍然存在隱憂,最主要的問題就是調控權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也沒有受到必要的約束。 宏觀調控本質上是政府權力對經濟領域的一種干預,而任何這樣的干預,都會影響到企業、公民的權利和利益,當然也會涉及到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權力與利益分配問題。而所有這些權利和利益,都需要給予認真對待。因為,公平地保護每個公民、企業的權利和利益,本來就是政府的基本職責。因此,假如政府認為,確有必要對經濟進行調控,則政策措施就必須具有“公共性”、“宏觀性”,也即,每項政策措施都應公正地適用于一切個人和企業。 從這個角度看,經濟學教科書中所說的“宏觀政策”,比如利率政策、反通貨膨脹政策、匯率政策,盡管人們可以對其是否能夠達到政府所追求的目標表示懷疑,但這些措施至少是合乎形式正義要求的。它至少對每個經濟活動主體是平等的,也就是說,它具有公共性、普適性。 而借用政府官員的說法,本輪調控使用的是“組合拳”。其中一部分是宏觀部門的政策措施,比如,在貨幣政策方面,中央銀行提高存款準備金率、擴大利率的浮動幅度、進行公開市場操作,以及上調基準利率。所有這些政策,大體上是普適的。 但除此之外的大量政策,則是非宏觀性的。比如,銀監會明令商業銀行收縮對特定行業的信貸;國土資源部宣布暫停耕地轉為非農用地的審批,全面清理開發區;發改委調高鋼鐵、電解鋁、水泥和房地產4個行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若干部門派出督查組全面清理一些行業的投資項目,等等,所有這些措施顯然不是“公共的”。 采取這樣的調控政策當然是完全必要的。但區別對待的一個后果是,實施調控的部門獲得了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誠如吳敬璉先生所說,所謂“有保有壓”,往往是由經濟管制部門來決定誰該被“壓”、誰將獲“保”。因此,調控意味著政府取得了決定部分企業生死的權力。有些部門借調控之機擴大了管制權力,當然希望繼續強化調控。他們熱衷于運用市場準入手段來進行“點調控”或區別對待。 調控政策具有相當隨意性,根本原因在于,政府調控經濟缺乏堅實而明確的法律依據。建設法治政府的基本原則就是,政府的一切權力需由法律予以明確授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外行事,即屬越權。政府的經濟領域的權力也理當如此。中央銀行、銀監會、證監會的監管權力顯然得到了法律的授權,人們不免疑惑:像在本輪宏觀調控中特別活躍的發改委的廣泛權力,是否得到了明確的授權?而沒有得到正當授權的權力,自然容易引起人們的質疑。 政府調控僅做到有法可依是不夠的,還需要有矯正機制,能夠對政府部門行使其監管和調控權力進行持續的監督和審查。政府部門可能越權行事,其不恰當的活動可能給個人和企業造成損害。如同江平先生所提出的,除了以法律形式明確宏觀調控的權限和操作程序外,還要設立“公權行使的救濟手段”。比如,某些項目已經得到地方政府審批,但到宏觀調控之時,這些項目卻被迫停止,由此所導致的損失,地方政府是否應當予以補償?顯然,法律還應給予個人和企業就調控措施之合法性提起訴訟的權利。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