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培元
11月29日,四川省十屆人大常委會十二次會議審議2003年審計處理結果報告時,代表們對省直廳局涉及上億元資金違規進入小金庫事件“抓小官放大官”的處理結果提出質疑。羅懋康委員說:“報告中提到的數百萬、數千萬金額的違法違規行為,披露后給予的懲罰基本都是由單位上繳違法違規所得,最多再加上對單位的罰款,主要責任人大都毫發無損…
…這已不是單純的財政行政行為違規違法的問題,完全可以視同為法人刑事犯罪。”(11月30日《成都商報》)
無獨有偶,國家審計署署長李金華11月28日在“中國財經法律論壇”發表演講時,毫不掩飾心中的隱憂:究竟誰為審計出來的問題承擔責任?這位“鐵腕”審計長大聲呼吁,國家治理需要明確責任法制化。人們往往傾向于追逐權力法制化,卻容易忽略責任法制化。有些權力是很具體的,而責任承擔是不具體的。問題出來后追到哪一層領導,到底如何追究,一直是個難以解答的問題。這就導致了審計追責的“真空”,因此再大的“審計風暴”也沒能遏止個別官員的違規沖動。(11月29日《中國青年報》)
如果把第一條新聞看作論據,第二條新聞顯然是不容置疑的論點。它解答了“審計風暴”越刮越猛,公共資金違規使用現象卻越來越多、小金庫越做越大的命題。
責任法制化,到底離我們有多遠?對于權力運行的監督,我們做出了相當完美的制度設計,從項目申報、財政審核、資金審批到財務紀律,所有規章加起來可謂汗牛充棟?上У氖,在法律責任和法律追責方面卻有太多的空白。對于輕易“出軌”的權力,有關部門糾正起來難乎其難,一是法律資源所提供的支持太少,二是受官場人情干擾,即使現有法律法規,執行起來也頗有難度。因此才會產生審計追責“抓小放大”的怪現象,“數百萬、數千萬金額的違法違規行為”給予的懲罰只是上繳違法所得,性質惡劣的法人刑事犯罪被淡化為簡單違規,一紙“糾正報告”就可以潦草塞責。
審計只是告訴公眾一個違法責任的事實,對這種違法事實的法律追究應該是政府和執法部門的事情,不能無限缺席。希望李金華和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委員心中的困惑早日打開,不能永遠地纏繞在他們腦中,永遠讓公眾一頭霧水,永遠留下一張有漏洞的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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