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國安
山東省最近召開了全省高技能人才工作現場會,針對高技能人才緊缺制約經濟發展的實際,研究采取一些政策措施,在“提高能人政治待遇”的條目里,提出了“在該技能人才隊伍中發展黨員,評選勞動模范,選拔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11月30日《齊魯晚報》)對此,我不以為然。
擔任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不是政治待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其基本的理念就是“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通過選舉自己的代表,行使管理國家的權力。人大代表當然要具備一定的條件,但不管我們歸納成三條還是五條,其基本點就是他愿意為人民代言和能夠為人民代言。因此,當選人大代表就是肩負著人民的重托,是一種責任。過去那種只想到光榮而忽視責任的觀念和做法已經被歷史否定,把當人大代表當做“待遇”,更是一種過時的觀念。
但是直到今天,還有一些人,特別是一些行政領導,還把人大代表當成“待遇”,并且是掌握在領導手中的“實物”或獎品,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去“獎勵”一些人。今天用人大代表的位子獎勵納稅大戶,明天又可以去獎勵扶貧狀元。人大代表甚至成為一些領導推動工作的工具或手段:當需要發展私營經濟時,就安排私營企業主當人大代表;需要治理環境時又安排見義勇為者當人大代表。這不,因為高技能人才缺乏,山東省又要安排高技能人才當人大代表了。這樣一來,人大代表是否真的能代表人民說話肯定成問題,結果就動搖了國之根本。應該說,高技能人才和人大代表之間既沒有必然的一致性,也沒有必然的抵觸,關鍵是他們能否用代表人民的覺悟和能力取得選民的信任。
按法律規定,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選舉產生的,領導要“獎勵”某人當人大代表,究竟是怎么運作的?按照選舉法的規定,地方領導當然可以代表地方組織或組織群眾推薦候選人,而在不規范的“協商”過程中,領導推薦的人選大都能夠成為正式候選人。只要這人不使選民很反感,一般是能夠當選的。正因此,一些人當選人大代表后,“人民選我當代表”的意識并不強,他們知道的是“領導安排我當代表”,當代表是領導給我的“政治待遇”。這也正是一些領導把人大代表當做政治待遇獎勵而行得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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