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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處理查封財產首選拍賣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26日 07:11 京華時報

  本報訊 (記者 王陽)繼本月14日公布有關規范查封、扣押、凍結司法解釋后,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出臺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和變賣財產的司法解釋,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個司法解釋強調,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采取拍賣的方式,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表示,近年來,在執行程序中通過拍賣、變賣的方式對查
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現的案件越來越多,情況也越來越復雜,給執行和拍賣實踐帶來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由于拍賣法律制度不完善,執行程序中因拍賣環節而出現的違法違紀問題也時有發生。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這個司法解釋,旨在進一步規范民事執行中的拍賣、變賣措施,及時指導各級人民法院正確處理拍賣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規范執行人員的執行行為和拍賣企業的拍賣行為。

  規定詳解

  規定一:不得進行無底價拍賣

  【相關條款】執行中的拍賣都應當確定保留價,不得進行無底價拍賣。

  【解讀】保留價又稱底價,是確認拍賣成交的最低價格。在拍賣程序中,競買人所出的最高價低于保留價的,不能確認拍賣成交。保留價的確定是為了有效防止因拍賣價格過低對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司法解釋在確定保留價問題上既賦予法院一定的權力,由其參照評估價確定,同時又規定了一定的幅度,在第一次拍賣時,法院確定的保留價不得低于評估價的百分之八十;以后每次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

  規定二:動產拍賣不超過兩次

  【相關條款】動產拍賣不超過兩次不動產不超過三次

  【解讀】在拍賣實踐中,流拍確實會經常出現。一般都要考慮酌情降低保留價后再次進行拍賣。但因為司法資源,如果對拍賣的次數不作任何限制,就可能影響到其他案件的辦理。

  司法解釋對拍賣的次數作了明確的限制性規定。考慮到動產的價值一般較低,不動產、其他財產權的價值一般較高或者較為特殊,因此分別定出了拍賣限制次數。超過拍賣次數后,就要解除查封、扣押,將該拍賣物退還被執行人。但對于不動產來說,還應該考慮確定一定的期間,再進行一次變賣。

  規定三:流拍后可“以物抵債”

  【相關條款】在拍賣未成交的情況下,準許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債權人以本次拍賣的保留價接受該財產抵債。

  【解讀】“以物抵債”既可以使債權人的債權盡快得到實現,又可以使債務人避免因降低保留價拍賣而遭受損失,還可以減少再次拍賣而增加的費用,提高執行的效率。

  司法解釋規定,在出現流拍時,到拍賣現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都可以申請以該次拍賣所確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抵債,法院批準時不需要征得債務人一方的同意。

  規定四:15日內移交拍賣財產

  【相關條款】人民法院裁定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應當于裁定送達后15日內,將拍賣的財產移交買受人或者承受人。被執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賣財產應當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強制執行。

  【解讀】黃松有表示,人民法院必須嚴格按照這一期限移交拍賣的標的物。

  司法解釋規定,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應當在拍賣公告確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將價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匯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戶。如果買受人逾期未交付價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賣。

  規定五:傭金比例最高不超5%

  【相關條款】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拍賣成交價200萬元以下的,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3%;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1%;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0.5%。

  【解讀】目前,民事訴訟法對執行程序中拍賣的傭金收取比例未作規定,各地法院在實踐中一般是參照拍賣法的規定進行操作。由于拍賣法對傭金收取的比例僅僅規定了上限,各地法院和拍賣機構在實際操作中很難具體進行把握,傭金偏高或偏低的現象時有發生。

  規定六:法院禁指定拍賣機構

  【相關條款】法院不得直接指定評估、拍賣機構。

  【解讀】前幾年,很多地方采取由法院直接指定評估或拍賣機構的做法,一些執行人員不幸成為某些評估、拍賣機構拉攏、腐蝕的對象。鑒于此,司法解釋對委托評估、拍賣機構規定了三種方式:第一種方式是由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后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第二種方式是在當事人雙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召集當事人雙方采取抽簽、搖珠等隨機的方式確定;第三種方式是在當事人雙方提出申請的情況下,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評估、拍賣機構。

  ■鏈接

  7種情形可撤拍賣委托:

  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被撤銷

  申請執行人及其他執行債權人撤回執行申請

  被執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

  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不需要拍賣財產

  案外人對拍賣財產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

  拍賣機構與競買人惡意串通

  其他應當撤回拍賣委托的情形

  《京華時報》(2004年11月26日第A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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