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共享欠貸個人信息 儲戶認為侵犯隱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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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6日 09:00 經濟參考報 | ||||||||
本報記者 岳瑞芳 欠貸人認為隱私權被侵害,銀行業協會稱沒違反商業銀行法 在北京媒體持續幾日長篇累牘的報道之后,11日,北京銀行業協會毫無懸念地公布了銀行欠貸客戶的失信情況。
從發布的信息看,截止到2004年9月,北京共有6577人因欠貸問題被列入由16家銀行共享的信用信息系統內,其中包括2876名個人住房貸款客戶和3701名汽車消費貸款客戶。 在此前的媒體報道中,引發質疑的主要在于銀行此舉是否侵害了消費者隱私。對此,北京銀行業協會11日解釋,系統內記錄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借款金額等信息僅限由銀行內部共享,向媒體和社會公布的只是欠貸人的整體特征,如年齡構成等,并未涉及客戶的具體個人信息,不存在侵害隱私問題。 但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對一些上榜客戶,他們對銀行業協會的做法還是頗有微詞,認為協會的做法無論怎么說,對客戶的權益都是一種傷害。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欠貸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導致客戶欠貸的原因很多,可能會有惡意欠貸者,但不能否認也有客戶是出于其他客觀因素,不得不拖欠還款的,他們也許正努力工作償還貸款,對這些人來說,銀行的做法有失公平。 對此,北京銀行業協會11日表示,雖然一般來說系統內記錄的信息將會長期保存,但若借款人主動還清所有欠款,北京銀行業協會將會同有關方面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同時考慮從系統中刪除其不良記錄,以解除消費者后顧之憂。 即便這樣,遼海律師事務所律師谷遼海在接受采訪時依然斬釘截鐵地認為,無論是在何種情況下,也無論出于怎樣的初衷,銀行都無權擅自公布客戶私人信息。哪怕是僅在銀行內共享,對作為合同另一方的客戶來說,也是一種違約行為。 谷遼海說,如果銀行出于控制風險的目的,愿意共享欠貸人信息以聯手應對失信行為,那起碼也應當在貸款之時與貸款人約定好,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將該貸款人的私人信息批露給其他銀行,否則就是單方面擅做決定,不但違反了合同的強制性保密條款,也違反了合同雙方應有的平等、自愿原則。 而對客戶的隱私權問題,北京銀行業協會也于11日特意做出聲明。在聲明中,北京銀行業協會表示,對于《商業銀行法》中有關對存款人保護的規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中為客戶保密的規定,銀行從來都是思想上高度重視,行動上嚴格執行。信用信息共享系統的做法沒有違反其中的任何規定,也沒有違反貸款銀行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中的任何約定。 而且,北京銀行業協會認為,在2004年8月16日頒布的《汽車貸款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貸款人應將汽車貸款的有關信息及時錄入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并建立與其他貸款人的信息交流制度。因此,北京銀行業協會建立的信用信息共享系統是符合規定的。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劉俊海教授長期從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研究工作。他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承認銀行的做法對消費者權益是一種傷害,但他表示這種傷害是合情合理的,因為銀行債權也需要受到保護。劉俊海說,在整個社會信用建設不健全的情況下,銀行為避免遭受更大的損失,采用適度的方式,比如通過共享欠貸人信用信息來提高風險識別能力,是可以理解的,應賦予銀行一定的自我保護手段。他進一步強調,由于銀行的債權保護不是孤立的,背后牽扯著廣大儲戶的利益,因而更加需要引起重視。 劉俊海說,消費者和銀行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兩者的權利理應受到同等的尊重和保護,但在實際生活中,權利與權利之間出現沖突有時是不可避免的。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界一般遵循化解沖突和尋求雙贏的原則。具體到銀行與消費者之間的權利沖突,劉俊海認為,在國內目前個人無法申請破產保護的情況下,銀行客戶要盡量做到量入為出,對負債負責,做有誠信的消費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