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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0年12月01日 14:37 揚子晚報
南京首例業主炒“管家”事件(詳見本報11月3日A1版)昨天終于有了結果,新鴻運物業通過業主投票成為已經“自治”一個月的長江貿易大樓新任的“管家”。有趣的是,會上老“管家”東海物業沒有乘機添亂,倒是本該團結一心的業主和業主委員會之間鬧起了“內訌”。 會上業主委員會首先解釋了炒掉東海物業的原由,接著向業主重點推薦新鴻運物業,并要求業主就是否同意其當選投票表決。代表的話音未落,在座的業主便亂成了一鍋粥,有位業主站起來大聲反對,他表示開會前以為是來表決和東海中止合作關系的,結果委員會卻指定了一家新公司讓大家選擇,而對這家公司業主們幾乎一無所知,因此建議成立招標小組,進行公開招標。他的意見贏得了在場業主的熱烈掌聲。面對突如其來的質問,業主委員會反應強烈,有的委員甚至激動得拍起了桌子。在業主們的壓力之下,委員會拿出文件進行了解釋,并對新鴻運作了簡短的介紹。接著在一片喧鬧聲中,新鴻運以多數票當上了新“管家”。 面對業主們的抱怨,業主委員會滿腹委屈。不過最讓他們頭疼的是政策問題。當初他們炒掉東海物業并聘用華明緣公司依據的是《南京市物業管理暫行條例》第八條:業主委員會有選聘、續聘或解聘物業公司的權力。可是到市房管局咨詢后,又得知今年頒布的《江蘇省城市住宅區業主委員會管理辦法》中規定只有業主大會才有權批準物管委托合同,他們擅自解聘是錯誤的。業主委員會究竟有哪些權力,又該如何行使,對此他們感到非常困惑。 東大物業管理研究所的黃安永教授表示,按照國內外的慣例,如果業主委員會要解聘物業公司,必須先征得業主大會的同意,并且根據大會的意見決定挑選幾家候選單位,在下一次大會上進行無計名投票。市物業辦的謝云龍主任也表示,在即將出臺的《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中,也明確規定了征得業主大會的同意后,業主委員會才能選聘、續聘或解聘物業公司。本報記者陸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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