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宜昌11月30日電 湖北猴王集團公司原總經理助理韓前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騙取國企財產,被審判機關依法判處十二年有期徒刑。
1994年,韓前旭在負責籌建、經營湖北猴王置業公司期間,分批從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湖北省信托投資公司取得借款人為猴王股份有限公司的銀行貸款共計3500萬元,由置業公司進行股票買賣。韓前旭將盈利款轉入其私人控制的賬戶中,并將其中的8.6萬余元占為己有。
1996年8月,韓前旭在猴王集團公司同意將置業公司購買的住房給其使用時,遂將自己已經購買的一套25萬元住房的購房合同及付款收據改為35萬元,并將涂改后的有關復印件交置業公司財務部門報銷,用欺騙手段將10萬元公款據為己有。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20日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法院經審理認為,韓前旭作為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侵吞、騙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產18.6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判處韓前旭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萬元。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對此案作出了終審裁定,駁回韓前旭上訴,維持原判。(鄭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