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醫療保險制度改革了,藥品價格的管理如何配套?上海市物價局昨晚發布藥品價格管理辦法的改革方案,以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基本醫療服務需要。新的藥品價格管理辦法將從明年1月1日起執行。
據悉,改革后的藥品價格管理辦法規定,本市藥品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實行政府定價的藥品,僅限于列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目錄的藥品和生產經營具有壟斷性的少量特殊藥品,原則上依據社會平均成本定價,對供大于求的藥品,則依據社會先進成本定價。政府定價以外的其他藥品實行市場調節價,其中屬于處方藥的要報物價部門備案后執行。
為合理制定藥品價格,藥品生產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銷售費用率和銷售利潤率。藥品銷售實行分類利潤率,對新藥、專利保護藥品的銷售費率和銷售利潤率可適當放寬。
該管理辦法規定,經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確認統一公布的藥品零售價格,均為在本市銷售的最高零售價格,藥品零售單位(含醫療機構)可據此制定實際銷售價格。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企業生產經營成本、市場供求及實際流通差價率變化等情況,進行價格調整和指導。
為有效遏制藥品流通中的價格違法行為,該辦法規定要建立明碼標價、藥品零售價格公布、藥品成本和價格監測、藥品價格專家咨詢等相關制度。對越權定價、突破銷售成本費用率、利潤率或流通環節差價率定價和各種虛列成本、虛定價格、虛開發票、低于成本價格傾銷藥品行為,以及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等價格違法行為,將依據法律法規嚴肅查處。(記者陸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