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祿興明)記者昨日獲悉,廣東飛龍集團有限公司被控以“資產重組,借殼上市”為名,利用合同詐騙成都聯益(集團)有限公司持有的價值6800萬元“成都聯益”法人股權一案,將于近日在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公審。由于廣東飛龍案發后早已人去樓空,在這起法人犯罪案件中,只有公司董事、副總經理張朝暉被同案起訴追究刑事責任。
成都市檢察院提起公訴,要求法院對張朝暉予以處刑,對廣東飛龍處以罰金,并追繳所得財物。成都聯益向廣東飛龍和廣東證券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兩被告“合謀詐騙”為由,請求法院判令廣東飛龍賠償“直接經濟損失”2.1591億元并承擔全部訴訟費用,廣東證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稱:
1997年9月,被告人張朝暉在明知廣東飛龍已經債臺高筑,沒有履約能力的情況下,伙同廣東飛龍老板曾漢林、陳志群夫婦(均在逃)及溫汝培(另案處理)、易琳(在逃)找到廣東證券有限公司投資銀行總部黃某,要其策劃幫助“資產重組,借殼上市”。經黃某牽線搭橋,1997年10月15日,成都聯益集團與廣東飛龍達成協議,由廣東飛龍收購成都聯益集團持有的40%共3421.6萬股成都聯益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法人股權,總價值達6800萬元,并承諾在協議生效后18個月內向成都聯益付清全部收購款額。同時,廣東證券為廣東飛龍編制了內容不真實的財務報告、資產損益表、負債表等材料。
1997年12月9日,成都聯益與廣東飛龍所簽收購法人股權協議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生效后,廣東飛龍以先付200萬元為誘餌,使成都聯益在深圳交易所辦理了過戶更名手續。但成都聯益應收的第一期2000萬元付款遲遲未能收到,而廣東飛龍卻偽造“銀行存款證明書”,用假“電匯憑證”蒙騙對方。
1998年8月下旬,廣東飛龍瞞著成都聯益將價值6800萬元的成都聯益法人股3421.6萬股用作抵押,從交通銀行廣州分行江南支行獲取貸款3500萬元,除了付給成都聯益600萬元外,其余全部用于還舊帳和占為己有。為了繼續欺騙對方,廣東飛龍又與成都聯益簽訂所謂“補充協議”,保證在未付清全部法人股轉讓款之前,所持有的40%法人股仍屬于成都聯益,廣東飛龍無支配權和處置權。1999年8月,成都聯益發現受騙后向警方報案,但廣東飛龍已經人去樓空。公安部于去年底對曾漢林發出了通緝令。
由于曾漢林等人在逃,在確定誰來代表飛龍集團出庭一事上,法庭頗費腦筋。而廣東證券辦公室昨天接受記者電話采訪時連稱“不知道”。據張朝暉的兩名律師介紹,30歲的張朝暉剛被抓時還比較樂觀,最近才感到形勢嚴峻。據刑法規定,合同詐騙罪的最高刑期是無期徒刑。(成都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