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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0年11月27日 11:36 中國經濟時報
記者楊良敏北京報道 良好的公司治理既需要國家對治理結構有強制的法規規定,又應制定與市場環境變化相適應的、具有非約束性和靈活性的公司治理原則。中國需要借鑒國際經驗,加快研究和制定符合本國國情的公司治理原則。 在11月25日召開的由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和南開大學國際商學院聯合主辦的“WTO、企業發展與公司治理原則研討會”上,南開大學國際商學院院長李維安教授做主題報告時說了上述一番話。 李維安說,公司治理原則作為指導企業公司治理運作的規范性文件,受到世界各國的廣泛重視,制定公司治理原則的國家和國際組織日益增多,不僅歐美等發達國家已經制定了自己的公司治理原則,像印度、巴基斯坦等眾多發展中國家,也結合本國實際,制定了指導本國公司進行有效治理的公司治理原則。 他說,在中國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構筑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機制已成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但是,目前由于市場機制的不完善和經濟環境的快速變化,對公司治理機制有法律保障作用的公司法,明顯滯后于企業發展的需要。僅靠這樣的法規制度,在快速變化的經濟實踐中,很難有效改善公司治理,借鑒國外經驗,盡快制定中國公司治理原則已成當務之急。 他說,近年來,伴隨改革的實踐,在公司治理研究上,經濟學者們正在提出或探索基于“委托—代理關系”或“剩余索取權配置”的公司治理理論;法學學者們則在研究和探討具有穩定性和強制性的公司法的修改。然而,企業改革實踐最需要的公司治理實務仍是一個空白。他提醒說,目前國內的公司治理研究大多基于分權與制衡而停留在公司治理結構層面上,較多地注重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層經營者之間制衡關系,僅僅把公司治理作為“三會”的治理結構來研究和實踐,有可能會出現現代企業制度改革中的新的“空洞化”結局,甚至有可能導致國企改革的倒退。因為只局限于法律意義上的以權力制衡為核心的公司治理結構的研究難以解決現實中公司治理的一系列問題。公司治理的核心在于保證企業的決策科學和提高公司業績,權力制衡只是手段,有效的公司治理不僅需要一套完備的公司治理結構,更需要若干具體的超越結構的治理機制。公司治理不僅僅是“靜態”的治理結構,還包括“動態”的運作機制,這種治理機制因股東類型、行業特性的不同而千姿百態。衡量其有效與否的標準是惟一的,就是能否實現企業的決策科學。 他說,公司治理原則中,作為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和行使事前、事中監督職能的董事會相對于外部市場的作用,更具超前性和主動性,在公司發展中的核心作用日益重要。今后董事會的改革與建設將成為公司治理原則的核心主題。同時,他認為,被稱做治理文化的公司的經營、宗旨、理念、組織氛圍、員工的認同感、歸屬感等等非正式制度也影響著公司治理的效率,其建設勢在必行。 在研討會上,與會專家、學者及企業代表就李維安提交由其主持的南開大學國際商學院“中國公司治理原則研究課題組”起草的中國公司治理原則(草案)進行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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