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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0年11月27日 08:52 華聲報
華聲報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張左己日前簽署部令,發布了《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據新華網消息,今后,凡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依法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簽訂工資協議,都適用這個辦法。 工資集體協商是指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形式、收入水平進行平等協商,并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協議。辦法明確,訂立集體合同的,工資協議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工資協議對企業和職工具有同等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工資協議。 辦法規定,工資集體協商一般包括工資協議的期限,工資分配制度、標準和分配形式,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其調整幅度,獎金、津貼、補貼等分配辦法,工資支付辦法,變更、解除工資協議的程序,工資協議的終止條件,以及工資協議的違約責任等。協商確定職工年度工資水平應符合國家有關工資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并綜合參考地區、行業、企業的人工成本水平,地區、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當地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本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以及上年度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等。 辦法同時明確,工資集體協商代表職工一方由工會代表,未建工會的企業需由職工民主推舉且半數以上同意的代表。企業代表由法人或法人指定的人員擔任。協商雙方享有平等的建議權、否決權和陳述權,任何一方不得采取過激、威脅、收買、欺騙等行為。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企業不得對其采取歧視性行為,不得違法解除或變更其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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