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劉興祥) 日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通過。根據該條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經營承銷、債轉股等在內各項證券業務,這標志著,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證券承銷業務基本上沒有了政策障礙,并在經營范圍上獲得了較大的拓寬。
依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財政部依據各自的法定職責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實施監督管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其收購的國有銀行不良貸款范圍內,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時,可以進行資產管理范圍內公司的上市推薦及債券、股票承銷。
另外,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還可以對所收購的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進行租賃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重組;可以進行債權轉股權,并對企業階段性持股;可以發行金融債券,向金融機構借款;可以進行財務及法律咨詢,資產及項目評估;以及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活動。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確定為人民幣100億元,由財政部核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不良貸款的資金來源包括劃轉中國人民銀行由財政部核撥。發放給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部分再貸款和發行金融債券。在發行金融債券時,中國人民銀行發放給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再貸款劃轉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實行固定利率,年利率為2.25%。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將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取得的債權轉為對借款企業的股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權,不受本公司凈資產額或者注冊資本的比例限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債權轉股權后,作為企業的股東,可以派員參加企業董事會、監事會,依法行使股東權利。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和業務范圍、收購不良貸款的范圍、額度及資金來源、債權轉股權、經營和管理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終止和清算等問題都有作了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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