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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0年11月16日 16:54 和訊 homeway
眾所周知,“三公”原則是我國證券市場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則,其中公開原則又可以說是三大原則的核心,而公開原則中一項極為重要的內容就是要求上市公司要及時、充分、準確、完整地披露應當披露的各種信息,只有建立在信息真實準確基礎之上的證券市場才是更為真實、更有效率的市場。日前,有關在主板上市公司中推行季報制度的政策取向顯然是對我國信息披露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對于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而言更是一種制度上的保障。 季報制度的實施客觀上將強化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應該說是比較差的,而這也是目前市場投機氛圍較為嚴重的癥結之一。從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問題來看,季報制度的實行在客觀上有利于改進目前的信息披露制度。 首先,信息披露不夠及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本來應該是一個動態的披露過程,也就是說上市公司除了固定的年報和中報信息披露之外,應該隨時將可能影響公司經營狀況和股價變化的信息予以及時披露,但目前上市公司普遍比較注重固定信息的披露,而忽視臨時信息的披露,故意隱瞞或拖延臨時性信息的披露,這樣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就相對較弱。造成這種結果的責任原因當然主要在上市公司本身,但我們的信息披露制度也的確存在一定問題,如中報和年報固定信息的披露時間間隔相對較長,客觀上給不負責任的上市公司造成隱瞞重要信息的時間差,而季報制度的實施至少在時間間隔上減小了上市公司隱瞞信息的空間,增強了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時間要求。 第二,信息披露對象存在選擇問題。今年8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進一步完善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規則,即在信息披露過程中不能選擇披露對象,就是說凡是向市場分析師或機構投資者披露的信息均應以公開的形式向公眾發布。不可否認,這種信息披露的對象選擇問題在我國同樣存在,除了機構投資者和專業分析師借助實地調研和專業背景的優勢,使其對上市公司的分析更為深刻、準確之外,許多機構投資者在投資時仍普遍采用獲取內幕信息的手段,而這類信息是不可能對中小投資者公開的,這種信息不對稱的存在正是提高目前證券市場信息有效性的最大障礙,而季報制度通過增加上市公司財務信息披露的頻率,可以降低中小投資者與機構投資者在了解上市公司經營狀況、重大信息、關聯交易方面的滯后性和不對稱性,使中小投資者的投資判斷趨于準確。 第三,信息披露不夠透明。在今年上交所中報總結工作時明確提到在中報披露過程中仍然存在披露內容語焉不詳、關聯交易披露避重就輕以及四項計提理解偏差等問題,應該說上市公司在這些關鍵問題上往往采取淡化處理的措施,只求在形式上滿足相關要求,并未完全透明地將應當公布的信息公之于眾,季報制度的實施雖然不能從實質上改變這種現象,但在制度上將進一步增強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客觀上必將促進信息披露的透明性。 從問題公司入手有助于減少市場的非正常波動 從目前擬實施的季報制度來看,實行的順序是,首先要求ST公司必須實施,同時提倡績優公司主動實行,然后根據市場反映逐漸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實施公布季報的信息披露制度。 應該說,這樣的實施順序是有相當的合理性的,因為對于業績穩定、成長性良好的上市公司來講,增加信息披露頻率并不是一件十分困難的事,但對于一些業績差強人意、又缺乏穩定性,特別是關聯交易或內幕交易相對較多的上市公司來講,增加季報信息披露制度顯然就并非易事了,甚至可以說是一種“沉重”的負擔。其實原因很簡單,就是目前上市公司的投機炒作主要集中在績差重組類個股,由于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尚未建立退出機制,因此上市公司目前的“殼”資格基本都有保障,再加上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上市公司破產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此在某種程度上封閉了這類公司股價的下跌空間,而另一方面又使其具備了資產重組的想象空間,事實上許多機構投資者也正是利用各種各樣的重組題材對績差股大肆炒作,造成股價嚴重偏離其內在的投資價值,成為導致目前市場整體泡沫水平高企的直接原因,而這種重組題材的產生恰恰是信息不對稱的直接結果。 顯然,首先強制ST公司實行季報制度,就使其重組的相關信息更加透明,中小投資者可以相對及時地了解到企業財務、經營狀況和重組進程,有利于中小投資者做出正確的投資決策,也在很大程度上縮小了機構利用重組題材炒作的空間,而這類個股投機氛圍的降低必將大大降低整個市場的投機炒作氛圍。相反,績優公司的業績也更加透明,企業的成長性也可以把握得更為準確,投資者可以相對真實地區分優劣,有利于逐步引導和形成證券市場的價值型投資理念。 提高市場信息有效性還需形式、實質并重 可以說,任何一種信息披露制度都只是一種監管形式,因此實行季報制度也只能是從制度空間上壓縮信息披露不及時、不充分的可能性,而真正使信息獲得充分、有效地披露則需要在完善制度的同時加強監管力度,這才是治標之策。 從我國目前的相關法律、法規來看,對于固定信息(中報和年報)和臨時信息(重大事件等)的披露要求也是非常明確和具體的,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上市公司往往不能完全按照相關要求進行實質性披露,特別是臨時性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和透明性與市場信息有效性的要求相比存在更大的差距,涉及可能影響公司股價的關聯交易、投資收益等財務信息披露也不夠具體,而監管機構相關的具體監管手段對這類信息披露的不規范、不徹底現象又缺乏較為深入的調查和更為嚴格的監管,因此造成目前市場信息披露存在的缺陷。 由此可見,完善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設只是提高市場信息披露有效性的第一個層次,更深的層次應該屬于在制度建設基礎之上的監管手段建設,只有監管形式和實質并重的信息披露制度才能真正確保市場效率的提高。(華夏證券/銀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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