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關系就是消費關系,病人就是消費者。這個在今年初曾引起全社會廣泛爭議的問題,在年末終于由浙江人率先用地方法規,在全國給出了肯定結論。
浙江人何以敢為天下先?這一結論的得出是否曾遇阻力?就此,11月10日記者采訪了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辦公室田夢海先生。
國內首次重大突破
10月29日,浙江省九屆人大常委會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將于2001年1月1日實施的“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
“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個人和單位;經營者,是指為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颊哂袡嘁蟛殚啞陀∽≡褐、醫囑單、檢驗檢查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等資料。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讓患者知情或者患者因故無法行使知情權的,患者家屬有權查閱、復印上述資料;未經患者本人同意,醫療機構無合法理由不得公開患者病情;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收取醫療費用,詳列計價單位的明細項目,并出具收據”。
田夢海先生認為,“辦法”把醫患關系納入《消法》調整范圍,實際上就明確了醫患關系就是消費關系,病人就是消費者。
11月1日“辦法”在《浙江日報》上刊發后,媒體評價稱浙江人的這一結論“在全國是首次重大突破”。
差錯造成傷害必須賠
其實,浙江人的“辦法”還不僅首次把病人定位為消費者,而且還首次明確規定,只要醫院在治療中出現差錯,并給患者造成傷害,就要給予賠償。
“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醫療機構提供診療護理服務,因使用不合格藥品、不合格醫療器械或者因違反醫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規范及常規等診療護理過錯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醫療事故的,按照國家規定處理”。
長期以來,在發生醫患糾紛時,首先要進行醫療事故鑒定。只有在醫療事故存在情況下,醫院才承擔責任,否則醫院不承擔責任。
田先生解釋說,按照現代理論醫療差錯,分一般醫療差錯和嚴重醫療差錯。嚴重差錯之上的才叫醫療事故。按國家有關規定,只有造成了死亡、殘疾、功能性障礙等才構成醫療事故。對醫療事故國家已有處理辦法處理。這不是浙江人的“辦法”要解決的問題。
但在醫院里還大量存在著沒有達到醫療事故程度,病人確實因醫院差錯受到傷害的情況。如果因為不構成醫療事故醫院就不負責任,這和《民法通則》的規定不相符合。
按照浙江人的“辦法”,作為患者今后不必再考慮是否存在醫療事故,即使鑒定說不構成醫療事故,只要醫院有差錯,給患者造成傷害,差錯與傷害之間構成因果關系,醫院就要承擔賠償責任。而且這種賠償無論程度大小都是包含精神賠償在內的,哪怕是一百元也要賠。
給弱者一個尋求支持的途徑
據了解,就私立個體醫院而言,在患者是消費者這一點上沒有不同意見。持反對患者是消費者意見人士,主要是針對公立醫院而言的。理由之一是公立醫院大多為國有非經營性福利機構,其次認為醫療機構是高技術、高風險、高專業的行業。而支持者的意見認為,《消法》把取得了合法經營資格的都稱為經營者,另外還把雖未取得合法資格,但只要發生了“賣”的行為的人也看成經營者。國有企事業單位,包括醫療機構,供水供電等國有企業,目前和消費者發生了消費關系,也就應該納入《消法》的經營者范疇。國家行為對個人是要負責任的。公立醫院、國有企業也不能提供低質量、劣質服務給消費者。
此外田先生介紹說,香港病人的權利是由香港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和醫學會共同制定的。另外在發生醫患糾紛后,患者可向香港醫管會投訴,如對處理結果不服,還可以向立法委、消費者委員會投訴等。這就說明他們把醫患關系當成消費關系來看待的。
患者作為消費者是一個弱者?僧敯l生醫患糾紛后,患者現在找不到一個組織來支持。找行政部門,行政部門多跟醫療機構有“剪不斷,理還亂”的關系。田先生說,“辦法就是給患者尋求支持多一條途徑。這符合改革的方向。
“辦法”出臺曾有激烈爭議
今年1月4日浙江省人大成立了“辦法”起草小組,4月,小組完成了《辦法》起草,6月提交浙江省人大常委會第一次審議,8月份第二次審議,10月29日,“辦法”經三審通過。
“辦法”從起草到通過經過了各地調查、登報、聽證會三個階段。浙江省各個地級市起草小組基本都去做調查,發現醫患關系是老百姓反映強烈的一個焦點、難點問題。衛生行政部門、醫院也認識到醫療行業存在著問題。這些問題到了非改不可的時候了。
6月29日,“辦法”在《浙江日報》等5家媒體上公布征求意見。7月29日聽證會當天,100多人要求發言,200多人到會,還有20多家媒體60多名記者參會。很多人專程從寧波、紹興、金華、嘉興等地趕來。會場被擠得滿滿當當。
田先生介紹說,“辦法”引起社會這么大的反響,是立法者未曾想到的。對“辦法”的爭議之激烈也是出乎立法者預料的。
在就是否把醫患關系納入消費關系的征求意見過程中,一直有不同的意見,有很激烈的爭論。在聽證會上更是遭到醫療部門的強烈反對。以至于在聽證會后,立法者再次把醫療部門、法院、法學專家等請來開了一個論證會。很多大醫院院長親自來,還有人專門從國外趕回來參加會議。會議從上午8時30分一直開到下午3時45分,正常情況這樣的會議一般在中午1時30分必須結束。
田先生說,現在許多方面已經緩和。“辦法”出臺后,起到了推動醫療機構改進工作作風,提高服務水平,加強內部管理的作用。
《浙江日報》報道說,對省人大常委會通過法規確認病人的消費者身份,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人在接受該報采訪時表示,衛生行政部門將加大對醫療機構服務質量和行為的監督管理力度,以保護患者的權益。
浙江人良苦用心
此次浙江人的“辦法”能夠把醫患關系納入《消法》調整范圍,也是頗費了一番苦心的。
為此,“辦法”把對醫療事故的處理排除在外,只是很謹慎地規定患者應享有知情權等權利。而這些權利對醫療機構而言本身就是應盡的最基本義務,同時也是《消法》和《民法》等其它法律中規定了的公民的基本權利。田先生說,這就是說并沒有給醫療機構增加特別的義務。
這樣立法者也避開了患者是不是消費者這個爭論,從實用角度出發給患者的這些權利提供法律保障。立法者在草案中已經規定了醫患關系。開始是用消費者這個詞,后來才把消費者改成了患者。
“辦法”在浙江省內外都引起了很大轟動。田先生說,為什么這樣的一個規定會引起全社會這么大的反響值得深思。
建議設個醫療差錯鑒定委員會
田先生告訴記者,“辦法”雖然出臺了,但現在醫療差錯的界定上還存在著一個操作上的難題。
現在只有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卻沒有醫療差錯鑒定委員會。這就是鑒定方面目前存在的難題。
他認為今后是否可以把這兩個鑒定結合起來。在發生醫患糾紛時當事人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后,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既要做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的結論,還應做出是否存在醫療差錯,醫院是否對病人造成了傷害的結論。如果存在這樣的情況,醫院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現在最高法院已有規定,即使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不肯說,法院可以找法醫來進行鑒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不用管,如果法醫鑒定醫療單位有差錯,對病人的傷害是因為醫院的差錯引起的,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加倍賠償規定限制法官解釋法律
比起對醫患關系的規定,“辦法”對加倍賠償的規定意義更重大。這是田先生在接受記者采訪最后提到的。
“辦法”規定今后在浙江省內提供假冒偽劣商品的經營者,應承擔加倍賠償責任的,不能因消費者購買商品數量不多而免責。此外,如果經營者稱他人是“知假買假”,經營者要提供購買者在買商品時知道商品是假貨的證據。
田先生認為“辦法”的這一規定對社會上的價值判斷,社會輿論的導向起到了作用。他認為社會不應不問賣假人的錯,反而去追究買假人的動機。
此外這一規定還對法院起到限制作用。按照我國的立法原則,法官不能按照自己的理解隨意解釋法律,只能適用法律。而地方法院在審判案件中存在著解釋法律的問題。田先生說,類似于“王,F象”法院出現了不同的判例,這就是隨意解釋法律的結果!断ā分斜緛聿]規定什么樣的消費者才能獲得加倍賠償,什么樣的消費不是消費行為。
他說,社會應支持打假。如果浙江省有幾個王海就比一千個工商干部還管用。社會成本低,效果好,為什么政府部門要反對呢?
“辦法”的這一規定是在浙江省人大三審的時候才加進去的。這樣就明確了法律。(文/本報記者王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