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何人民武漢報道 破產是企業深化改革之中必然會出現的現象。國家于1986年頒發的我國第一部《破產法》是企業破產的法律依據。但是,湖北已被列入國家破產核呆計劃,正在申報、審核的破產企業,在實際操作之中,卻困難重重,處境尷尬。
據了解,該省今年第三批列入國家破產計劃的企業有14家,核呆金額為15億。一些企業反映破產難,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無力交付銀行補償金。企業之所以要破產其根本原因是負債累累,資不抵債,產品無市場,除了破產,別無它路。但為將這樣的國有企業列入國家破產核呆計劃,必須要取得債權銀行的同意,需要從銀行要回原為貸款作抵押的土地證、房產證等。于是問題來了:銀行要求破產企業,給予18%-25%的補償金。湖北某行業下屬有個被列入國家破產核呆計劃的企業;向某銀行貸款本息計6000萬,銀行開口要補償現金1200萬元;這個企業拿不出,當地政府更不可能給,申報“破產”工作十分艱難。該企業負責人對記者說:如果我們有那么多現金還要“破產”干什么?我們不會組織正常生產嗎?!
二是擔保企業無法承擔擔保責任。記者在采訪之中了解到,90年代初我國剛步入市場經濟,那時市場法制還不夠健全,企業領導人的市場意識也不如現在這么清醒。當時一些企業需要貸款,常是找一家信譽較好的大企業或集團出面擔保,有的甚至是當地政府領導指令性擔!,F在貸款單位需要破產,更無力還貸。銀行為了追回貸款,須追究擔保人的責任,要擔保人償還貸款。當然,這在銀行從法律程序上無可厚非。然而,擔保單位卻叫苦不迭,他們說,當初政府指令我們充當擔保人,我們不得不干,F在錢是別人用了,我們還要還貸,這就應了“好人做不得,做了還有錯”的說法,我們哪有能力還貸款?!記者了解到恩施某破產企業,有一筆貸款共計3000多萬,原擔保企業一家是這個企業的集團總公司,另一家是這個集團的另一下屬企業。由于銀行追索擔保單位的還貸責任還處于矛盾之中,這個破產企業也只好望“破”興嘆了。
三是安置職工資金缺口較大。據有關部門反映,湖北一些申報、審核的破產企業中,就是把有關銀行債務全部核銷,把廠現有資產全部變現,其資金要支付破產費、欠發職工工資、社會統籌等費用,及按國家政策安置在職職工,還存在相當大的資金缺口,有的企業預計達到2000-4000萬元。這么大的缺口誰來填?!要破產的企業只好在“破產”路上徘徊。
對此現象,工行湖北省分行、建行湖北省分行有關負責人認為:追回貸款,追究擔保人的責任,我們是依法行事,否則就要造成資金流失,國家遭受巨大的經濟損失。對于當時貸款是怎樣的環境,是什么樣的感情因素支配,法律沒有條文界定,我們不能擅作主張,我們依法辦事沒有錯。湖北省經貿委企業處一位負責人則認為,這是一個涉及到政府、企業、銀行三者關系的重大問題,站在各自的角度看問題都有一定道理。這還有待于國家的破產政策、法規進一步細化完善,增強可操作性。其根本目的是盡量減少破產企業在申報審核之中的繁瑣手續及人為“內耗”,有利于企業起死回生,早出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