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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0年11月07日 10:48 中國經營報
今年4月1日起,國務院頒布的《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正式在全國實行。不久前,中國人民銀行發出通知要求各商業銀行和有關金融機構嚴格按照《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要求辦理存款業務。對儲戶提出不符合實名制規定要求開立個人賬戶的,金融機構要予以拒絕,不得為其開立賬戶。 “儲蓄實名制”,即“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是指個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存款賬戶辦理存款時,應當出示本人法定身份證件,使用身份證件上的姓名,金融機構應按照規定進行核對,并登記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以確定儲戶對開立賬戶上的存款享有所有權的一項制度。 “儲蓄實名制”旨在保證個人存款賬戶真實性,防止公款私存,遏制腐敗現象,保障存款人合法權益。那么,這一舉措自施行以來,其運作效果到底如何,在施行過程中還有哪些需要亟待完善的問題呢? 儲戶觀念難轉變 從傳統道德觀念講,實名制意味著中國傳統的私人財產以家庭占有為主的方式,逐步轉變為個人占有的方式。據中國社會調查事務所在京、津、滬、穗、漢等大城市的專項調查表明,有33%的被調查者認為施行實名制會給自己的生活帶來不便,其主要理由有三個方面:一是擔心今后到銀行存錢和取錢時要出示證件,手續麻煩;二是擔心今后為子女存錢會出現一些問題;三是經常給家人、朋友代存或取錢的人擔心會遇到不必要的麻煩。 從法律上講,實行儲蓄實名制,儲戶所申明的是“這些錢的所有者是誰”,而非“以誰的名義把錢存在銀行”。但早在國家正式施行個人儲蓄實名制之前,有關專家就曾指出,在實名制下你在銀行以誰的名義存錢,法律就認定誰是這筆存款的合法所有者。 譬如夫妻共同收入,以其中一人的名義存入銀行,后來夫妻離婚了,這筆存款是丈夫的,還是妻子的,除法律另有規定之外,它存的是丈夫的名字就是丈夫的,它存的是妻子的名字就是妻子的。事實上,這類法律糾紛在儲蓄實名制施行后,不少地方的法院在審理離婚案時,就遇到類似的這方面的棘手問題。 據一些基層儲蓄網點反映,盡管實名制已施行數月,但在一些偏僻的鄉村仍會碰到少數觀念陳舊、文化水平低的農民,不愿用任何有效的證件實名存款,面對銀行工作人員的再三解釋,他們還是不能理解。因此,強化儲蓄實名制的宣傳,確保其家喻戶曉、婦孺皆知,切實改變儲戶的落后觀念已成為當務之急。 只有將私人的財富量化到個人的時候,才能保護個人合法資產不受侵犯。這是市場經濟條件下財產關系明晰化的要求,也是儲蓄實名制在法律上的意義所在。 公私存款難分辨 實行儲蓄實名制以前,中國實行的是記名儲蓄制度,其記名既可以是真名,也可以是假名或代號、代碼等。這就為一些人的非法收入提供了“隱蔽所”,少數不法分子將非法收入以各種各樣的代名存入銀行,神不知鬼不覺地通過銀行將其占為己有。同時,記名儲蓄制度也為一些單位和個人利用職權截留國家收入、私設小金庫、公款私存大開方便之門,大量的“游資”及利息,被一些人私分侵占,造成國家財產的大量流失。此外,一些高收入者采取“化整為零”、“移花接木”等手段逃避國家稅收的征收。因此,記名儲蓄制帶來的“公款私存”等現象,一直是困擾金融監管的一大頑疾。但自1999年11月1日國家對個人存款開征利息稅后,在公款私存現象大為減少的同時,卻出現了與此背道而馳的私款公存現象,其原因在于公款儲蓄不征收利息稅。 從理論上講,實行儲蓄實名制,將有助于消除“公款私存”或“私款公存”等不法現象,防止腐敗等犯罪行為的發生;同時,對于高收入者的逃稅行為也能進行有效的監督。然而,問題在于實行儲蓄實名制后,此類現象不僅沒有減少,相反卻有日益增多的趨勢,尤其是“私款公存”現象更是十分猖獗。據沿海某市金融網點反饋的情況表明,一些擁有相當多金融資產的存款大戶,將大額存款劃轉到自己公司的賬戶上;一些不具備這些條件的儲戶則采取借單位、或者親友開辦的公司賬戶存個人的錢。金融界人士分析后以為,之所以出現上述現象,一方面是儲戶為了避稅和套利,另一方面是避免一些所謂不必要的“麻煩”,“安全系數”較大。 其實,公款私存也好,私款公存也罷,究其根源還在于是通過這些不正當手段套取利息,規避稅收以及法律的監管。不容忽視的是,此類現象的存在,嚴重背離了國家開征利息稅和施行儲蓄實名制的初衷,導致國家稅收和銀行利息的流失,也使實行個人儲蓄實名制在遏制腐敗方面的作用大大削弱了。 有效證件難辨別 按照個人儲蓄實名制的要求,凡居住在國內的中國公民,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或在原賬戶上辦理第一筆存款時,提供的實名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軍人身份證;臺港澳同胞為往來內地通行證;外國人為護照等。而學生證、駕駛證等證件暫未列入“有效證件”。這就造成一些特殊的對象難以“實名”。譬如,在國內一些大中城市均有相當數量的未達到領取身份證年齡的學生,他們手中的生活費、零用錢就因此難以存入銀行,因為他們的戶口簿尚留在原籍,手中學生證之類的證件又算不上有效證件。此外,目前假文憑、假身份證等各種假冒證件不僅品種繁多,門類齊全,而且其制假技術簡直到以假亂真的地步。而問題的嚴重性在于,儲蓄網點一線的人員普遍沒有接受過證件真假的鑒定培訓,對儲戶提供的實名制規定的身份證、戶口簿、護照等各類有效證件,是難以通過肉眼來辨別真偽的。 業內人士稱,儲蓄實名制主要有兩層含義:一是,用真實姓名存取款;二是,全國范圍內銀行電腦聯網,可以匯總個人的所有存款。然而,在現有的技術條件下,能夠實行的僅僅是第一層意義上的實名制,即存款采用實名。從現行的各家銀行的電腦網絡來看,大多屬于自家銀行系統的內部網絡。這種網絡是局部的、區域的,而非公用性的網絡。由此,造成了銀行與銀行之間,銀行與戶籍管理機關之間,銀行與稅收征收機構之間互不聯網,各自為政。這一結構性缺陷使得銀行無法通過網絡資源,按照實名制的要求對儲戶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其在銀行存款的其他個人情況資料進行核實。因而,儲蓄實名制的施行亟待出臺一系列配套措施,其中之一就是要嚴厲打擊偽造證件的犯罪行為。否則,假證件一旦大行其道,實名制必然就會流于形式。同時,還應在流通領域大力推行票據化,譬如在個人購房、買車等大額支出時,規定不得以大額現金支付,必須要以支票或電子貨幣支付,不然的話,大量來路不明的款項仍將會在陽光照不到的角落藏匿或流通。 應當說,實行個人儲蓄實名制不僅需要建立和完善配套的法制環境,而且需要有一定技術條件的支持。一方面要通過法律手段完善個人收入申報制度,通過立法的形式規范金融機構與稅務、公安等相關部門的合作;另一方面積極推進支付手段的改革,逐步實行個人收入賬戶化和支出的支票化,同時,加快計算機網絡化建設,使金融部門能夠準確掌握每個儲戶個人擁有的全部金融資產情況和主要收支情況,并使其處于金融機構的監管之下。儲蓄實名制的實行,最關鍵是需要有關各方的通力合作,整體聯動。(吳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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