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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0年10月24日 10:05
作為我國投融資體制的重大改革舉措,中國創業板市場正在緊鑼密鼓的籌備中。創業板的設立將有助于確定我國宏觀經濟穩定持續發展的內在機制,促進國民經濟增長方式的兩個轉變,提高我國企業的科技創新能力,對于我國的高科技產業特別是中小型的成長型高科技企業來說,這將是一個難得的發展機遇。從我們的工作中已經充分地感受到了目前眾多中小型企業對創業板市場高漲的熱情,同時也感覺到目前對創業型企業來說,對于進入創業板的基本條件還存在著許多的疑問和誤區。 首先,就先從大家最為關心的問題說起,企業進入創業板市場究竟需要哪些基本的條件。說到這個問題,相信在大家都清楚,目前創業板的發行上市規則還在征求意見之中,社會上流傳著多種的版本,有著不少的差錯與誤傳,在發行上市規則尚未最后確定之前,任何的說法都有可能有出入,但這里要向大家說明的是進入創業板的基本條件,是基本上得到確認的,這些基本條件主要包括: (一)兩種途徑: 1、改制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 2、依法變更為股份公司。 (二)申請股票發行時的審計基準日,經審計的有形凈資產不得少于人民幣800萬元,資產負債率不得高于70%,最近二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主營業務收凈額合計不得少于500萬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主營業務收凈額不得少于300萬元。 (三)企業在同一管理層下,持續經營二年時間以上。 1、企業提出發行申請時,開業時間應在二十四個月以上。 2、管理層穩定。 3、主業突出、持續經營。 4、原企業整體改制設立或有限公司依法變更的,經營時間可連續計算。 (四)法人治理結構 董事會中獨立董事的人數至少二名,并具備相應的任職能力和獨立性。 (五)股票上市流通的有關條件 1、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后,(1)股本總額不低于二千萬元;(2)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于二百人;(3)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以上;(4)本次發行前的股東持有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 2、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股票首次上市滿一年后方可流通,其中管理層股東應當向交易所承諾其持有的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兩年內不予出售。根據這些基本條件,各大券商正在積極地物色和推薦各地的創業型企業,許多企業也是躍躍欲試,在一片忙碌和熱情的背后,我們作為專業投資銀行人士發現這其中存在著不少的問題與誤區,今天在會上就此作出提示,也是為在座的企業在今后的工作中少走彎路。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創業板作為一個新興的市場,為做到市場的健康、穩定的發展,國家不可能一窩蜂讓眾多企業上市,首批能夠上市的企業確實是質地優良、具有高成長性的高新技術企業,而不能夠上市的企業,并不能夠代表其成長性不好或技術含量不高,除宏觀政策調控外,有許多問題還取決于企業自身。作為眾多的擬上市企業在考慮上市的同時,也必須考慮如下的問題,這關系到企業能否順利上市及上市后將會出現的問題。 1、管理規范的問題。許多中小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由于規模較小,內部運作不規范,有的企業原本就存在很多問題,包括產權不清、管理混亂、財務不透明等,這些企業要真正建立起現代企業制度,還需要經過一段過程。這些問題是企業能否上市的關鍵問題,也是對券商壓力最大的問題。按照《公司法》與目前正在討論的《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規定,擬上市企業首先必須改制組建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非公司制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就應當先改制設立或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而且必須在"在同一管理層下,持續經營二年以上"。其次擬上市企業在內部管理與規范運作、財務制度等方面進行整改與完善,同時必須認真考慮企業的主營業務及產品的高新技術含量并不斷地進行技術改造與創新。 2、整體策劃、合理包裝。創業板市場實行保薦人制,作為保薦人的券商的責任更重大,出于慎重考慮,申請的企業中不行的我們堅決不做。針對眾多準備申請上市的創業型企業來講,如何能夠突出自身優勢,是企業能否及早上市的關鍵問題。許多企業都是從一個產品、一個項目發展起來的,這些企業往往技術很好,但因為受資金的制約,產品一直不能產業化,企業無法形成更大的規模,由于這些公司大多以技術為核心,人才、技術比較集中,機制比較靈活,因此在總體上比較好組織,通過改制,公司走入正軌會很快。這些公司應該是創業板市場的良好資源,企業只有從總體出發,就企業自身的優勢及市場前景做整體策劃,有關市場細化、產品定位及市場占有率等問題進行合理包裝,由公司聘請的財務顧問或注冊會計師、律師就企業內部的各種現存問題進行糾正,券商和廣大投資者能夠從企業的材料中看到企業的高技術含量與高成長性。在此提到的策劃與包裝并不是要企業弄虛作假,如果企業有弄虛作假、違法違規行為,那它將與創業板市場距離更遠。 3、兼并與反兼并問題。目前大批創業型企業積極爭取在創業板市場上市融資,為企業擴大發展創造條件。但是有部分企業家并沒有意識到創業板市場為全流通市場,場內并購無時不在的風險。這些企業家千辛萬苦地創業,又千方百計地爭取上市,但上市后卻有可能被市場主力機構通過場內并購的方式吃掉,這恐怕是眾多創業企業家不愿看到的事情。因此,在創業板市場上,兼并與反兼并就成為眾多中小企業家必須深入研究的課題。盡管市場中的兼并活動有利于產業結構的調整,有利于給企業增加合理的外部壓力,促使企業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但市場上市的企業一般比較弱小,難以抵制不正常的惡意并購。因此,我們一方面寄希望于有關部門制定有關合理并購的法規,另一方面,作為上市公司,也必須掌握必要的反并購知識,在公司組織機構安排、公司董事會及股權設計上,事先制定出防范措施,做到有備無患。 而要解決上述的這些問題,就需要企業和券商相互協調,相互配合。即將推出的創業板市場將實行保薦人制度,這就對券商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將承擔更大的責任。而作為企業來說,也十分有必要認真全面了解保薦人的職責和作用,這樣會對企業未來的發行上市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保薦人,英文Sponsor,創業板的保薦人制度基本是借鑒于香港創業板的保薦人制度,了解香港創業板的保薦人制度就基本對內地創業板市場保薦人制度的框架和內容有所把握。在香港聯交所的主板上市規則中關于保薦人的規定也類似于上交所對于上市推薦人的規定,主要職責就是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推薦上市,并對申請人適合上市、上市文件的準確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責任義務等負有保證責任,盡管聯交所建議發行人上市后至少一年內維持保薦人對他的服務,但保薦人的責任原則上隨著股票上市而終止。香港推出創業板后,保薦人制度的內涵得到了拓展,保薦人的責任被法定延續到公司上市后的兩年之內。 香港創業板的保薦人制度與主板相比最明顯的區別在于兩方面: (一)申請成為保薦人必須在公司性質、業務經驗、規模及人事(主管和助理主管的專業資格和從業經驗)等方面符合創業板上市規則中的相應規定,經聯交所審批后方可列入保薦人名冊。 (二)保薦人的主要職責包括對新申請人的職責和對上市發行人的職責,其中對申請人的職責與主板的規定相似,對上市發行人的職責則屬新增項目,這部分內容正是創業板保薦人責任加重的體現。其具體規定是:在新申請人上市當年的余下時間及其后的兩個財政年度繼續當任顧問,期間所負主要職責包括: 1.作為聯交所與上市發行人的主要溝通渠道并處理聯交所提出的有關該上市發行人的一切事宜; 2.對照發行人的業務目標聲明及盈利預測(如果有),與發行人定期回顧發行人的營運表現和財務狀況,決定是否需要作任何公告; 3.對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刊發的所有公告、上市文件、通函以及發行人的年報、年度帳目、半年報告及季報在刊登之前進行復核; 4.確保發行人董事會所有新獲委任者了解他們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及其他適用的法律法規所負責任的性質,以及他們對股東、發行人的債權人所負責任的一般性質。 通過對保薦人制度的了解我們可以清楚地認識到:在即將推出的創業板中引入保薦人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保薦人制度是道防范風險的重要舉措。大家都知道,創業板市場是一個高風險的市場,它的高風險緣自創業板市場本身有別于主板的功能定位、融資主體和投資主體。創業板市場主要支持創業投資和有發展潛力的中小企業成長,其中包括大量的高科技企業,由于上市門檻較主板低,企業規模較小,技術開發創新風險大,盈利前景的不確定性強,投資者為了可能獲得的高收益將承擔更大的風險,創業板市場本身的波動也會比較大。因此,各國二板市場的監管者都從上市公司、中介機構、市場本身的制度安排等各個方面制定規范,加強對風險的控制,而保薦人制度的建立正是通過賦予中介機構更多的權利和責任來防范風險的一個重要措施。 其次,保薦人制度是強化中介機構職責的手段。保薦人是企業上市的橋梁,是上市公司與交易所溝通的主要渠道,它將企業最終推薦上市是建立在對被推薦企業有充分了解并使其符合上市所要求的一切條件基礎之上的。作為證券市場重要的中介機構,同時也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責任主體之一,有義務履行專業職責,保護投資者利益,降低整體的市場風險,為建立一個"公開、公平、公正、有效"的市場環境盡自己應盡的的責任。 第三,保薦人制度能有效保護投資者。與主板上市推薦人相比,保薦人制度加大了保薦人的責任認定,在公司上市以后的一段時期內,投資者仍可獲得經過審查的披露信息,客觀上得到了充分真實的信息,減小了信息披露帶來的風險。同時,保薦人有責任協助公司健全法人治理結構,盡快過渡成為一個規范運作的上市公司,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穩定市場、降低投資者投資風險的作用。保薦人制度對投資者自身素質的提高也有明顯的促進作用,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投資者的投資理念將進一步增強。二板市場的風險明顯要大于主板市場,其退出機制也會更加嚴格,主板市場由ST到PT的故事不會重演。"三公"原則在二板市場上會體現得更為透徹,特別是公開原則,投資者只有對公司充分了解,才不致于碰上被摘牌的個股。這樣,投資者會從只關心股價上升成為公司真正意義的股東,更加關心公司的經營情況。保薦人制度確保信息的充分、真實、準確、及時披露,使投資者從量和質上關注、把握公司的信息進而對證券的價值和風險狀況作出較為準確的判斷成為可能。 二是,投資者的地位將得到進一步提升。保薦人制度有利于投資者充分了解證券發行人的資信、證券的價值和風險狀況,從而能夠比較正確地選擇投資對象。保薦人制度中保薦人責任明確,投資者如遇到公司做出損害投資者利益時,由于增加了連帶責任人,投資者的地位得到提升,投資者的利益通過保薦人的持續保薦責任得到進一步的保護。事實上,股東的投資是公司經營之本,三公原則的核心就是保護投資者利益,但由于種種原因,我國證券市場長期以來"保護上市公司"的色彩要濃過于"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二板市場的設立,將使原先這種狀況不復存在,投資者的地位會得到切實和進一步提升。 在創業板引入保薦人制度對我們券商來說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香港對保薦人實行審批制度,符合規定的證券機構經聯交所創業板上市委員會審批決定是否列入保薦人名冊,截止7月12日,香港創業板的保薦人名冊中共有45家保薦人,3家聯席保薦人。我國目前規定的主承銷商上市輔導制度從企業開始改制一直到上市后一年,但實際上承銷商與上市公司的聯系往往隨著企業上市而終止。無論是主承銷商還是上市推薦人,其法律責任都比較小,證券市場屢屢出現的違規處罰案例中,很少出現對承銷商等中介機構責任的追究判罰。去年開始實施的《證券法》明確了對承銷商違規的法律處罰,但上市推薦人的違規主要還是由交易所視情節進行的批評、譴責直至取消資格等行政處罰。 考慮到我國的上市推薦人須由證監會認可的主承銷商經交易所認定后擔任,且目前主承銷商原則上應承擔一部分保薦人上市后持續保薦的職責,因此,我國創業板的保薦人很可能由證監會認定的主承銷商同時兼任,而且對中介機構違規的處罰力度也會加大,這樣券商投行業務的壓力將大為增加,對券商的承銷能力、保薦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參與創業板市場的投資者為了可能獲取的更高收益需要承受比主板更大的風險,他們會通過各種渠道加強對被投資對象的價值評判,也會更加關注不同項目不同保薦人的資歷,原先主板市場"誰承銷一個樣"的局面將隨之改變。承銷商在選擇項目時不得不更多地考慮公司的質地,更全面、客觀地評估公司的價值,制定合理的發行價格,在成功發行、上市形象、自身風險等方面充分權衡后作出理性選擇。 其次,我國創業板市場在設計時將避免重復主板現有的一些缺陷,力求與國際慣例接軌。因此,承銷商的保薦責任很可能會比照香港做法持續到公司上市后兩年時間內,而且不會再象以往那樣停留于名義上的持續輔導。這就要求主承銷商在企業上市后必須保持與其密切聯系,協助企業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定期檢討發行人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監督企業依法嚴格進行信息披露,券商必須在人員配備、增強與企業溝通等方面加大投入和執行力度。 第三、創業板的保薦人同時承擔主承銷商和保薦人職責,不僅可能因承銷過程的失誤遭受作為主承銷商應受的處罰,如果不能切實履行保薦職責,還要受到譴責、除名、撤消資格等來自交易所和證監會的處罰,券商的信譽由此受到嚴重損害,甚至可能影響主承銷資格和其他業務的開展。更為重要的是,我國《證券法》對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中的違規現象作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一旦實行保薦人制度后,承銷商在一定時期內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就負有連帶責任,關于其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會在有關法規中作出相應補充。作為國內的主要券商之一,我們必須正視這種壓力,在各方面做好準備,降低自身風險,同時也為建立一個規范的新市場承擔起中介機構應該承擔的責任。 在保薦人制度下我們首先要做的工作是: 選好項目、選好企業。保薦人制度決定承銷商今后在選擇創業板上市項目之初就必須注重對目標企業的質地考察。以往由于受承銷業務的高額利潤誘惑,加之承銷家數對券商每年排名座次的直接影響,大多數承銷商都難免受短期利益驅使,"既有之,則做之",無論公司質地好壞,只要能上市就是"雙贏",談不上對項目的挑選,甚至出現企業剛上市一兩年就開始虧損、無法持續經營這樣令人難以置信的事實。在創業板市場的保薦人制度下,券商的責任和風險加重,因此必須徹底擯棄原先不注重企業質地的觀念,雖然上市公司自身的經營風險并不是也無法通過保薦人來規避,但通過挑選企業并做到充分揭示風險,保薦人可在相當大程度上規避保薦風險、提升信譽。承銷商接觸企業過程中應對企業進行充分調查了解,并根據研究對企業及其所在行業做出客觀、全面的評估,以盡可能準確評價承銷該企業的風險度,減少由于選擇不當帶來的風險。 第二是,規范運做、防止欺詐。在承銷商制作發行文件、企業改制、發行及上市輔導、股票承銷過程中,一方面要真正做到盡職調查,使自己免受發行人可能出現的隱瞞欺詐;另一方面,承銷商要以行業應有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范約束自己,避免虛假包裝、過度包裝。更不能僅考慮自身經濟利益,和企業共謀,違反有關規定,制作虛假材料,或不按規定披露信息,使投資人遭受不必要損失,自身信譽也由此受損。 第三是,合理定價,客觀推介。隨著發行定價的日趨市場化和投資供給的大量增加,一級市場完全由賣方主導的格局將有所改變,申購新股中簽后在二級市場上變現不會永遠是"無風險套利",承銷商也可能由于發行定價不當帶來承銷風險,或者由于承銷新股的市場表現不佳間接影響承銷商信譽。這就要求承銷商在充分了解企業、科學評估其價值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和企業協商制定合理的發行價格。在向投資者推介、路演的過程中,注意銷售技巧的應用,既要宣傳企業、同時充分披露信息,避免誤導以及將不必要的風險帶進上市之后的階段。 第四是,密切聯系,持續輔導。雖然按規定主承銷商對發行企業的發行和上市輔導一直到公司股票上市后1年才結束,但實際上大多數承銷機構與發行人的聯系在企業上市后就急劇減少,甚至幾乎不再溝通。企業上市后即遭承銷商冷落的情形不在少數,上市公司以后的再融資活動或重組財務顧問也往往不見主承銷商的蹤影。在保薦人制度下,主承銷商必須在企業上市后的一段時間內繼續為其擔任顧問,就其規范及時披露信息、健全法人治理結構等負有責任。因此,保薦人應指定專門人員對上市公司進行跟蹤輔導、提供咨詢服務,而且被指定的人員最好是在前期參與該企業發行上市的人員,對企業已有深入了解和接觸,這樣可以保持服務的連續性,降低雙方的成本。主承銷商必要時應增加人員配備,以確保與上市企業密切聯系,加強溝通,及時了解反饋需求,切實履行對上市企業的持續保薦職責。 創業板的推出將使得企業與券商的關系變得前所未有的緊密,共同的利益和目標將使我們走到一起。我們國泰君安愿以我們雄厚的實力、良好的聲譽、誠信的服務為大家鋪建通往創業板的寬闊之路。(國泰君安證券有限公司企業融資部副總經理 李曉春)選自創業板市場實務操作高層研討會 所屬專題:創業板進入倒記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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