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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五)

2000年10月19日 11:33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第六章經理

   第6.01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經理、副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經理、副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第6.02條《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經理。

   第6.03條經理每屆任期〖年數〗年,經理連聘可以連任。

  

   第6.04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 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公司年度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 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 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十 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6.05條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非董事經理在董事會上沒有表決權。

   第6.06條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注釋:公司應當根據自身情況,在章程中制訂符合公司實際要求的經理的職權和具體實施辦法。

   第6.07條經理擬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解聘 或開除 公司職工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當事先聽取工會和職代會的意見。

  

   第6.08條經理應制訂經理工作細則,報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6.09條經理工作細則包括下列內容:

   一 經理會議召開的條件、程序和參加的人員;

   二 經理、副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各自具體的職責及其分工; 三 公司資金、資產運用,簽訂重大合同的權限,以及向董事會、監事會的報告制度;

   四 董事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6.10條公司經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6.11條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經理與公司之間的勞務合同規定。

   第七章監事會

   第一節監事

   第7.01條監事由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擔任。公司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不得少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7.02條《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

   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7.03條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7.04條監事每屆任期〖具體年數〗。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

   第7.05條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一)任期內因職務變動不宜繼續擔任監事的;

  

   (二)連續兩次未出席監事會會議或連續兩次未列席董事會會議的;

   (三)任期內有重大失職行為或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合擔任監事的其他情形。

   第7.06條除前條所述原因,公司不得隨意撤換監事。

   第7.07條監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認定為失職行為,由監事會制定具體的處罰辦法報股東大會討論通過;有嚴重失職行為的,有關機構將依法進行處罰:

  

   (一)對公司存在的重大問題,沒有盡到監督檢查的責任或發現后隱瞞不報的;

   (二)對董事會提交股東大會的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未嚴格審核而發生重大問題的;

   (三)泄露公司機密的;

   (四)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接受不正當利益的;

   (五)由公司股東大會認定的其他嚴重失職行為的。

   第7.08條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章程第五章有關董事辭職的規定,適用于監事。

  

   第二節監事會第7.09條公司設監事會

   。監事會由〖人數〗名監事組成,設監事會召集人一名。監事會召集人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該召集人指定一名監事代行其職權。

   注釋:監事會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的成員具有3年以上從事財務工作的經驗。

  

   第7.10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規或者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股東大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列席董事會會議;

   (六)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7.11條監事會對公司的投資、財產處置、收購兼并、關聯交易、合并分立等事項,董事會、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盡職情況等事項進行監督,并向股東大會提交專項報告。

   當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有重大失職行為或損害公司利益時,監事會應當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可向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提出罷免或解聘的提議。股東大會、董事會應就監事會的提議進行討論和表決。

   第7.12條監事會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進行監督,確保公司執行了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以防止可能面臨的風險。

   第7.13條監事會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次數〗會議。會議通知應當在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送達全體監事。

  

   第7.14條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舉行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節監事會決議

   第7.15條監事會的議事方式為:〖具體議事方式〗。

   第7.16條監事會的表決程序為:〖具體表決程序〗。

   第7.17條監事會會議在至少二分之一以上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召開。每一監事有一票表決權。

   監事會作出決議,應由全體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

   第7.18條監事會會議應有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

   注釋:公司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在章程中規定會議記錄的保管期限。

   第八章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一節財務會計制度

   第8.01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定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8.02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前六個月結束后六十日以內編制公司的中期財務報告;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內編制公司年度財務報告。

   第8.03條公司年度財務報告以及進行中期利潤分配的中期財務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1)資產負債表;

   (2)利潤表;

   (3)利潤分配表;

   (4)財務狀況變動表(或現金流量表);

   (5)會計報表附注;

   公司不進行中期利潤分配的,中期財務報告包括上款除第(3)項以外的會計報表及附注。

   第8.04條中期財務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編制。

   第8.05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另立會計帳冊。公司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8.06條公司交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上一年度的虧損;

   (2)提取法定公積金百分之十;

   (3)提取法定公益金[比例數];

   (4)提取任意公積金;

   (5)支付股東股利。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積金由股東大會決定。公司不在彌補公司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

   第8.07條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25%。

   第8.08條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兩個月內完成股利 或股份 的派發事項。

  

   第8.09條公司可以采取現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注釋: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公司應當按照《境內上市外資股規定實施細則》中的有關規定補充本節的內容。

  

   第二節內部審計

   第8.10條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對公司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8.11條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和審計人員的職責,應當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審計負責人向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節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

   第8.12條公司聘用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會計報表審計、凈資產驗證及其他相關的咨詢服務等業務,聘期一年,可以續聘。

  

   第8.13條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大會決定。

   第8.14條經公司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享有下列權利:

  

   (一)查閱公司財務報表、記錄和憑證,并有權要求公司的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提供有關的資料和說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為會計師事務所履行職務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資料和說明;

  

   (三)列席股東大會,獲得股東大會的通知或者與股東大會有關的其他信息,在股東大會上就涉及其作為公司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的事宜發言。

   第8.15條如果會計師事務所職位出現空缺,董事會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可以委任會計師事務所填補該空缺。

  

   第8.16條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由股東大會決定。董事會委任填補空缺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由董事會確定,報股東大會批準。

  

   第8.17條公司解聘或者續聘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大會作出決定,并在有關的報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時說明更換原因,并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8.18條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時,提前〖〗天事先通知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有權向股東大會陳述意見。會計師事務所認為公司對其解聘或者不再續聘理由不當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提出申訴。會計師事務所提出辭聘的,應當向股東大會說明公司有無不當情事。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節通知 第9.01條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發出: (一)以專人送出; (二 )以郵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進行;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9.02條公司發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進行的,一經公告,視為所有相關人員收到通知。

   第9.03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以〖具體通知方式〗進行。

   第9.04條公司召開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具體通知方式〗進行。

   第9.05條公司召開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具體通知方式〗方式進行。

   注釋:公司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章程中確定公司各種會議的具體通知方式。

   第9.06條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郵件送出的,自交付郵局之日起第〖〗個工作日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為送達日期。

   第9.07條因意外遺漏未向某有權得到通知的人送出會議通知或者該等人沒有收到會議通知,會議及會議作出的決議并不因此無效。 第二節公告

   第9.08條公司指定〖〗和〖〗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報刊和網站。

   注釋:公司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和網站范圍內,在章程中確定一份或者多份報紙、期刊或網站作為公司刊登股東大會通知和披露其他信息的固定報刊和網站。 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節合并或分立 第10.01條公司可以依法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 第10.02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董事會擬訂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東大會依照章程的規定作出決議; (三)各方當事人簽訂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五)處理債權、債務等各項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辦理解散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第10.03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自股東大會作出合并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名稱〗上公告三次。

   第10.04條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不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10.05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時,公司董事會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反對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10.06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資產、債權、債務的處理,通過簽訂合同加以明確規定。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10.07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二節解散和清算

   第10.0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散并依法進行清算: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宣告破產;

   (五)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第10.09條公司因有本節前條第(一)、(二)項情形而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員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的方式選定。

   公司因有本節前條(三)項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當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時簽訂的合同辦理。

   公司因有本節前條(四)項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因有本節前條(五)項情形而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10.10條清算組成立后,董事會、經理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10.11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二)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10.12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制定報刊上公告三次。

   第10.13條債權人應當在章程規定的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10.14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10.15條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公司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交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公司財產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10.16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認為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10.17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和財務帳冊,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組應當自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10.18條清算組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11.0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后,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

   (二)公司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三)股東大會決定修改章程。

   第11.02條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章程修改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須報原審批的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11.03條董事會依照股東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和有關主管機關的審批意見修改公司章程。

  

   第11.04條章程修改事項屬于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規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附則

   第12.01條董事會可依照章程的規定,制訂章程細則。章程細則不得與章程的規定相抵觸。

  

   第12.02條本章程以中文書寫,其他任何語種或不同版本的章程與本章程有歧義時,以在〖公司登記機關全稱〗最近一次核準登記后的中文版章程為準。

   第12.03條本章程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第12.04條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附件二

  

   董事聲明與承諾

   第一部分聲明

  

   一、基本情況

   1。上市公司名稱

  

   2。姓名

   3。別名

  

   4。曾用名

   5。出生日期

   6。住址

  

   7。國籍

   8。擁有哪些國家或地區的長期居留權(如有)

  

   9。專業資格(如有)

   10。身份證號碼

  

   11。護照號碼(如有)

  

   12。近親屬的姓名、身份證號碼:

   配偶:

  

   父母:

  

   年滿18歲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子女:

   兄弟姐妹:

  

   二、是否有配偶、父母、年滿18歲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子女及配偶、兄弟姐妹及配偶同時任此上市公司董事?

  

   是□否□

  

   如是,請詳細說明。

   三、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職?

  

   是□否□

  

   如是,請填報各公司的名稱、注冊資本、經營范圍、以及您在該公司任職的情況。

   四、是否負有數額較大的到期未清償債務,或者未償還經法院裁定應當償付的債務,或者被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是□否□

   如是,請詳細說明。

   五、是否曾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關停并轉或曾有類似情況的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或者廠長、經理?

   是□否□

   六、是否曾擔任因違法而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是□否□

   七、是否曾因違反刑法,尤其是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等而受到刑事處罰?

   是□否□

   八、是否曾因違反《證券法》、《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和《證券市場禁入暫行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是□否□

   如是,請詳細說明。

   九、除第六、七條以外,您是否曾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而受到行政處罰?

   是□否□

   如是,請詳細說明。

   十、是否因涉嫌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正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調查或者涉及訴訟、仲裁事項?

   是□否□

   如是,請詳細說明。

   十一、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持有本人所在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

   是□否□

   如是,請詳細說明。

   十二、請說明在上市公司或附屬公司業務中,過去或現在是否擁有除前條以外的任何利益?

   是□否□

   如是,請詳細說明。

   十三、是否參加過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組織或者認可的證券業務的培訓?

   是□否□

   如是,請詳細說明。

   十四、除上述披露的信息外,是否知悉其他不披露可能影響上述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或準確性的事項?

   是□否□

   如是,請詳細說明。

   本人(正楷體)鄭重聲明,上述回答是真實、完整和準確的,保證不存在任何遺漏、虛假陳述或誤導成份。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虛假聲明可能導致的后果。深圳證券交易所可依據上述回答所提供的資料,評估本人是否適宜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

   聲明人:(簽署)

   此項聲明于年月日在(地點)作出。

   見證律師:

   日期:

   第二部分承諾

   本人(正楷體)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承諾:

   一、本人在履行董事的職責時,將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履行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義務。

   二、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職責時,將遵守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規章、規定、通知的要求,并盡力促使上市公司遵守。

   三、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職責時,將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的規章、規定、通知的要求,并促使上市公司及本人的授權人遵守。

   四、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職責時,將遵守《公司章程》。

   五、本人接受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監管,包括及時、坦誠地回答深圳證券交易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問題,及時提供《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應當報送的資料和其他要求提供的文件的正本或副本,并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任何會議。

   六、本人授權深圳證券交易所將本人提供的承諾與聲明的資料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七、本人如果違反上述義務,愿意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八、本人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如果與深圳證券交易所發生爭議提起訴訟時,由深圳證券交易所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承諾人:(簽署)

   此項承諾于年月日在(地點)作出。

   見證律師:

   日期:

   說明:

   1。按《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必須向本所呈報《董事聲明與承諾》的人士,均必須填寫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2。請回答所有的問題,若回答問題的空格不夠填寫,請另附紙填寫,并裝訂在后。

   3。若沒有真實、完整、準確、及時填寫聲明部分,或沒有填寫承諾部分,或沒有遵守承諾,則屬違反《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本所有權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給予處分。

   4。若對填寫事項有疑問,請咨詢律師。

   附件三

   監事聲明與承諾

   第一部分聲明

   一、基本情況

   1。上市公司名稱

   2。姓名

   3。別名

   4。曾用名

   5。出生日期

   6。住址

   7。國籍

  

   8。擁有哪些國家或地區的長期居留權(如有)

   9。專業資格(如有)

   10。身份證號碼

   11。護照號碼(如有)

   12。近親屬的姓名、身份證號碼:

   配偶:

   父母:

   年滿18歲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子女:

   兄弟姐妹:

   二、是否有配偶、父母、年滿18歲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子女及配偶、兄弟姐妹及配偶同時任此上市公司董事?

  

   是□否□

   如是,請詳細說明。

   三、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職?

   是□否□

   如是,請填報各公司的名稱、注冊資本、經營范圍、以及您在該公司任職的情況。

   四、是否負有數額較大的到期未清償債務,或者未償還經法院裁定應當償付的債務,或者被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是□否□

   如是,請詳細說明。

   五、是否曾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關停并轉或曾有類似情況的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或者廠長、經理?

   是□否□

   六、是否曾擔任因違法而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是□否□

   七、是否曾因違反刑法,尤其是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等而受到刑事處罰?

   是□否□

   八、是否曾因違反《證券法》、《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和《證券市場禁入暫行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是□否□

   如是,請詳細說明。

   九、除第六、七條以外,您是否曾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而受到行政處罰?

  

   是□否□

  

   如是,請詳細說明。

   十、是否因涉嫌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正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調查或者涉及訴訟、仲裁事項?

   是□否□

   如是,請詳細說明。

   十一、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持有本人所在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

   是□否□

   如是,請詳細說明。

   十二、請說明在上市公司或附屬公司業務中,過去或現在是否擁有除前條以外的任何利益?

   是□否□

   如是,請詳細說明。

   十三、是否參加過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組織或者認可的證券業務的培訓?

   是□否□

   如是,請詳細說明。

   十四、除上述披露的信息外,是否知悉其他不披露可能影響上述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或準確性的事項?

   是□否□

   如是,請詳細說明。

   本人(正楷體)鄭重聲明,上述回答是真實、完整和準確的,保證不存在任何遺漏、虛假陳述或誤導成份。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虛假聲明可能導致的后果。深圳證券交易所可依據上述回答所提供的資料,評估本人是否適宜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

   聲明人:(簽署)

   此項聲明于年月日在(地點)作出。

   見證律師:

   日期:

   第二部分承諾

   本人(正楷體)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承諾:

   一、本人在履行監事的職責時,將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履行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義務。

   二、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監事的職責時,將遵守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規章、規定、通知的要求,并盡力促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遵守。

   三、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監事的職責時,將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的規章、規定、通知的要求,并促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遵守。

   四、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監事的職責時,將遵守公司章程,并促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遵守。

   五、本人接受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監管,包括及時、坦誠地回答深圳證券交易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問題,并促使上市公司董事及時提供《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應當報送的資料和其他要求提供的文件的正本或副本,并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任何會議。

   六、本人授權深圳證券交易所將本人提供的承諾與聲明的資料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七、本人如果違反上述義務,愿意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八、本人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如果與深圳證券交易所發生爭議提起訴訟時,由深圳證券交易所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承諾人:(簽署)

   此項承諾于年月日在(地點)作出。

   見證律師:

   日期:

   說明:

   1。按《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必須向本所呈報《監事聲明與承諾》的人士,均必須填寫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2。請回答所有的問題,若回答問題的空格不夠填寫,請另附紙填寫,并裝訂在后。

   3。若沒有真實、完整、準確、及時填寫聲明部分,或沒有填寫承諾部分,或沒有遵守承諾,則屬違反《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本所有權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給予處分。

   4。若對填寫事項有疑問,請咨詢律師。

   附件四

   創業板股票上市協議

   甲方:深圳證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聯系電話:

   第一條為規范創業板股票上市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條例》、《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甲方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審查了乙方提交的全部股票上市申請文件,認為乙方符合創業板上市條件,批準乙方股票上市。

   第三條甲方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對乙方一切與上市有關的事務實施監管。

   第四條乙方股票在甲方創業板上市,乙方及乙方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了解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市規則》的規定,并保證履行其有關義務。

   第五條乙方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的責任。

   第六條乙方股票上市期間,乙方公司章程應當符合《上市規則》附件一《創業板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乙方應當在《上市規則》規定的期間內聘請保薦人,在保薦人的協助下履行有關義務。

   第八條乙方應當設立董事會秘書和證券事務代表,負責其信息披露等有關上市事務。 第九條乙方應當依照《上市規則》第六、七、八章的規定及時、準確地披露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第十條甲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對乙方披露的信息進行形式審查,實行事前登記、事后審查制度(《上市規則》第6.1.12條所述情形除外),對其所披露信息的內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一條乙方應當及時回復甲方的質詢,按甲方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

   第十二條乙方同時有證券在其他證券市場上市的,向該證券市場公開的信息,應當同時向甲方市場公開。

   乙方向甲方市場公開的信息少于向其他證券市場公開的信息的,乙方應當向甲方說明并公告。

   第十三條甲方依照《上市規則》第九章的規定處理乙方股票的停復牌事宜。

   乙方股票的停牌與復牌原則上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請,并說明理由、計劃停牌時間和復牌時間;甲方亦可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決定或自行決定乙方股票的停復牌事宜。

   對于不能決定是否申請停牌的情況,乙方應當及時報告甲方。

   第十四條甲方依照《上市規則》第十章的規定處理乙方股票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的事宜。

   乙方承諾出現第10.1.2條規定情形的,甲方有權決定乙方股票暫停上市。

   乙方出現暫停上市事由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消除該事由。該事由無法消除的,甲方有權依據中國證監會的決定終止乙方股票上市。

   第十五條乙方應當向甲方交納上市費。上市費分為上市初費和上市月費。

   上市初費為30,000元人民幣,上市月費的標準為:按5000萬股股本收取500元人民幣為基準(不足5000萬股的,以5000萬股計算),每增加1000萬股股本,月費增加100元人民幣,最高不超過2500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上市初費應當在上市日前三個工作日交納。上市月費自上市日起第二個月至終止上市的當月止,在每月5日前交納,也可以按季度或年度預交。

   逾期交納上市費用的,甲方有權按應交金額的0.03%收取違約金。

   第十七條乙方股票暫停上市后恢復交易的,乙方可以不再交納上市初費;乙方股票終止上市的,已經交納的上市費不予返還。

   第十八條乙方如有違反本協議的行為,甲方依據《上市規則》第十一章的有關規定,給予乙方相應的處分。

   第十九條雙方當事人對本協議的內容有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本協議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市規則》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若本協議中規定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協議雙方應當重新簽訂協議或者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簽訂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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