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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0年10月19日 10:54 新快報
新快報訊(記者陸扶民 通訊員仁達) “未經綜合驗收的住宅小區該不該收取物業管理費?”近三天參加廣州市人大執法檢查組活動的部分市人大代表認為,政府主管部門應當積極貫徹執行《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中的有關規定,讓開發商而不是業主支付這筆費用。 《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建設單位須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綜合驗收合格后,方可將其管理權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未經綜合驗收合格的物業,建設單位不得移交,并應當繼續承擔物業管理費用。”但在廣州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執法檢查中,記者發現這項規定成了人們議論的焦點問題,不少業主以此為由拒繳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公司則建議修改此項規定。 支持者認為,《條例》的這項規定是對弱小業主保護的基本法律依據。一些樓盤沒有通過綜合驗收,居民用電、用水都是“臨電”、“臨水”。一到熱天,各家各戶一開空調,電表便跳閘。有的業主甚至質疑:住宅小區未經綜合驗收不得交付使用,為何開發商可以繞開法規交樓? 反對者認為,物業綜合驗收是一個復雜的工作,它不是物業管理公司的工作范疇。建設和銷售是開發商的事,而物業管理公司是向業主提供服務的,兩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業主享受了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就應交納相應的管理服務費。 部分熟悉內情的代表認為,物業管理公司提供了服務應當有權收取費用,不過,這筆費用要根據有關規定由開發商繳納。根據《廣州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綜合驗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必須按規定的期限進行整改,并承擔小區的維護和管理責任。逾期不整改又不承擔維護和管理責任的,由區建設局代為實施,其費用在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的房地產開發綜合保證金專戶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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