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二板所有問題基本準備就緒了,年底出臺很有希望,其中一些具體的管理細則正在加緊制定,我主張二板市場應該“先行登記,集體婚禮”,即企業在二板市場不應該一個個上市,而且最初上市的企業應有一定的規模,一個個進入和進入的企業太小、太少,都容易被炒作、操縱,不利于市場的發展。可以按照分批上市的辦法來解決。
二板市場的設立,應該遵循幾個基本要求:股票全額流通;交易不設漲跌停板;要設計好股票期權制;企業透明度要高,信息披露要充分。將來出臺的《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條例》應該充分體現這些基本要求。
另外,我們建立二板市場應該借鑒國外成功的經驗,國外一些好的做法我們要充分吸取。具體說來,一是上市企業不應該單純強調高科技,從國外經驗看,上市企業既要考慮高科技,又要考慮發展前景,小型、成長性好的企業也可以進入市場;二是要精心挑選龍頭股,上市時就應該有選好龍頭股的準備,缺乏龍頭股的市場很難起得來;三是政府要制定好游戲規則,并且要不斷地完善,誰違反了規則就處罰誰,但政府一定要做到不干預市場。
另附厲以寧教授專稿:《投資基金法》前三稿的三大問題
《投資基金法》第三稿的修改已經有了很大的突破,以往的幾稿中都以基金投資方向為依據,將基金分成三類,證券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和風險投資基金,這樣主要有兩方面的缺點:一是這樣劃分很難概括全,可能有這三種基金以外的基金形式,產業投資基金和風險投資基金也很難劃分清,因為二者都是對未上市公司投資為主的。第三稿中明確了以募集方式界定各類基金的新思路,提出該法主要規范向公眾募集、投向證券市場的基金,對向特定投資者募集的基金,依據其特殊性,設專門一章對其參與人數、基金規模、運作要求等作出原則性的規定,具體管理辦法則交由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它有一個好處是劃分十分清楚,利于操作,這是此稿最大的突破。另外,第三稿還賦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不同的法定職責,進一步強調了發揮獨立董事在基金運作中的作用。
但《投資基金法》的這三稿都有問題,主要是三點:一是中國加入WTO已經是很快的事情,證券法和公司法都有一條規定,即:凡是涉外的證券基金都由國務院另行規定,這與加入WTO的形勢不很吻合,是否應該加一些條款細化一下,如做為證券法和公司法中的一章;二是對投資者的保護問題。特別是涉及到對投資人的訴訟保護,小投資者的民事賠償問題。過去的法規中都沒有明確規定,只是錯了就罰你,罰的錢歸國家所有。但投資者因為假消息誤導等原因買虧了卻無法得到賠償,而發行者不怕罰只怕賠。是否考慮在《投資基金法》中規定,確實是因為發行者責任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可以賠償,提高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透明度;三是基金管理公司一定要有獨立獨立董事,而獨立董事必須利益相襯,獨立董事怎么產生,有沒有報酬,他的責任有多大,是只掛名的還是其它,這些問題都需要仔細研討,
應當把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立法規則應適應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的變化,向國際慣例靠攏。對投資人大會召開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問題,應當加以研究。他指出,在《投資基金法》制定中,應當在基金公司有限合伙制和公司管理人不設監事會等方面對《公司法》實現突破。(厲以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