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現在有一種觀點認為,既然要搞市場經濟,“計劃”還有存在的必要嗎?您是怎樣看待這一觀點的?
吳敬璉:在我看來,計劃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還是有存在必要的。不過必須明確的是:此“計劃”不是彼計劃;在這里,計劃的性質、內容、功能和手段都完全改變了。在計劃經濟條件下,政府直接全面地配置各種資源,具體做法是:首先,由中央計劃機關在實物平衡的基礎上制定在各經濟部門和各地區之間配置資源的計劃,叫作國民經濟計劃;然后,把這一全國性的計劃按照行政系統層層分解下達,直到基層執行單位——企業;這樣,就形成了支配企業人財物、產供銷的企業計劃。斯大林說,“計劃就是法律”。它指明了這種計劃是靠強制性的行政指令貫徹的,可以說是一套資源配置指令的匯編,其中充滿了“要”、“必須”、“應當”一類詞匯。市場經濟的情況完全不同。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經濟資源的基本配置者是市場。正如中共十四大所指出的,在這里,市場在經濟資源的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在這樣的條件下,市場行為主體的決策,例如企業的人財物、產供銷決策,是由各個行為主體根據市場情況自行作出的。但是,從市場上取得的信息往往是局部的和即期的,分散的市場行為主體要作出正確的決策,還需要掌握全局性的、有關長遠發展的信息。計劃的基本功能作用就是廣泛收集并向公眾提供這類信息。此外,計劃還應當向公眾提供有關公共政策和公共投資的信息。
記者:既然計劃的性質和功能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就不能不影響到它的內容和手段。在這兩方面,您能不能跟我們談點什么?
吳敬璉:當計劃不再是關于資源配置的行政指令匯編,它就會成為對當前經濟情況的綜合分析報告、對未來發展的預測和對政府可選政策的建議,或者說,像政府的“國情咨文”那樣的文件。它的基本內容,將是有關當前社會經濟發展基本狀況的描述、對現存矛盾的分析,解決這些問題的政策措施的建議,等等。因此,計劃就其大部分內容而言,將不是指令性的,而是預測性的和指導性的。它應當以資料的翔實、分析的深刻和政策建議的切實可行取勝。只有這樣,才能為市場上的生產者、消費者進行自主決策提供參考。當然,計劃也是有權威性的。當計劃一旦被人民代表大會所接受,它就成為一份對政府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各級政府都要根據這一文件規范自己在宏觀經濟管理、公共政策實施、微觀經濟活動規制等方面的活動,并決定如何分配和使用自己手中所掌握的公共資源。
這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初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中共十五大提出的“建設法治國家”的任務尚未完成,促進經濟進一步的好轉、保持經濟和社會的穩定發展的最重要的措施只能是大力推進改革。因此,第十個五年計劃的一項重要內容應當是如何在經濟層面上和政治層面上進行改革。這方面的規定對于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員也應當具有法律約束力。
記者:如何保證各級政府在編制計劃和發展規劃時盡可能減少好大喜功惡性攀比?
吳敬璉:這還是要從計劃的性質上來談。如果計劃是政府配置資源的指令性文件,它勢必會按照政府領導人的意志來編制。各級政府為了顯示自己的政績,會在編計劃時盡力提高計劃指標,以獲得最多的國家資源來支持本地區、本部門的最快增長。如果資源配置的主體是企業,基礎是市場,情況就不同了。一個企業、一個部門、一個地區能夠增長得多快受到財務預算和效率提高程度的約束。所以,為了防止你說的“好大喜功、惡性攀比”,僅靠政治動員和思想教育是不夠的,最重要的是改變經濟體制,同時改變政府的職能和行為方式。其中最重要的是實現投融資體制的改革。至今,我國重要的建設項目還是由政府操辦:首先由政府直接或間接地投資建廠,再由政府指定領導人員,組建企業。這樣,投資和建設都依然是一種行政決策,而不是企業行為,忽視經濟上的權衡,缺乏硬的財務預算約束,無人承擔經濟上的責任,往往造成投資的嚴重失誤和建設過程中的巨大浪費。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核心是建立投資人(業主)制度;換句話說,就是先要有投資人(業主),再由投資人(業主)去投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不應直接投資于盈利性建設項目,即使政府投資的項目,也應當先組建企業,然后由國家持有股權的企業法人作出最終投資決策,進行項目管理和建成后的經營,承擔投資風險和享有投資回報。
記者:在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政府應如何給自己定位?又有什么辦法來保證它不犯規不越位?
吳敬璉:在計劃經濟條件下,政府是全社會大公司的總管理處,是經濟資源的全能配置者。政府的資源配置命令也就成了“法律”。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不是這么個地位,它的職能主要是培育制度環境,維護市場秩序,保證經濟的正常運轉,彌補市場失靈等等。總之,提供公共產品是政府的基本職能。所以,要想使政府發揮這樣的作用,歸根結底還是要靠全面的改革。現在的問題是,我們的各級黨政機關還在做許多不該由他們做的事。他們常常直接地或者通過政企不分的國有企業間接地在盈利性領域中對經濟資源進行配置。下一步改革的一個重點應當是轉變政府的職能,規范政府的行為,使之從那些不應該管的領域中退出,做好自己應當做的事情。這里特別重要的一點是建立法治,確保政府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依法治國。市場經濟必須建立在公正、透明的游戲規則之上,因此市場經濟乃是法治的經濟。我們在轉軌時期面對的是兩個過渡:一是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過渡;二是從原始市場經濟到所謂“好的市場經濟”即法治的市場經濟的過渡。我國的一些先行地區已經基本實現第一個過渡,建立起市場經濟的初步框架。即使這樣,也并不等于說它們已經建立起好的市場經濟。最近浙江瑞安的“地下組織部長”、溫嶺的“第二組織部”事件發人深省,它深刻地暴露了我們社會中的體制性缺陷以及法治的缺乏。現在要力爭做到的是早日實現第二個過渡,避免滑入“壞的市場經濟”,法治不行、公權不彰、腐敗蔓延、“黑道”盛行的權貴資本主義(crony capitalism)的泥坑。
記者:如何保證計劃編制的透明和開放?
吳敬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計劃編制程序,也應當與計劃經濟條件下那種由少數官員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閉門造車的做法有原則的不同。這次“十五”計劃的制定過程中,提出了一條很重要的方針,就是要廣泛吸收公眾參與,提高計劃編制程序的透明度。作為公眾參與的一種方式,建立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咨詢審議會,此外,每一項專題計劃在編制過程中也都要召開咨詢會,聽取專家和各界人士的意見。
在各項公共政策的制定過程中運用審議會來溝通官、產、學之間的意見,是日本所謂“政府主導型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架構。我們開始使用這種辦法,是實行決策公開化的一個好的開端。我認為,今后還應當吸引更多的人參與公共政策和法律制定的過程。政府決策和立法過程的有透明性,是實現法治的一項基本要求。政策和法律應當在利害相關者的參與之下形成,并且使全體人民一體周知。社會參與的形式可以是審議會、聽證會,也把政策建議、決定草案和法律草案等等公之于眾,在作出最后決定以前廣泛地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
總之,一個好的市場經濟必定是有法治的,也是有社會大眾廣泛參與的。(本報記者黃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