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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0年09月22日 10:31 中國經濟時報
國家工商局就協助法院執行商標案件提出操作意見 記者杜登彬北京報道 國家工商局商標局近日就協助法院執行商標案件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提出意見。 記者從國家工商局獲悉,《關于協助執行商標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包括四方面內容: 一是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的內容應當明確具體,應載明具體的被執行人、被查封商標的注冊號或名稱,被執行人名義應與被查封商標的注冊人名義一致;協助執行的內容應限于禁止轉讓、注銷注冊商標、變更注冊事項和辦理商標權質押登記。 二是強制轉讓注冊商標應符合《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同一注冊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注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應一并轉讓;處于爭議、撤銷注冊不當等程序中的注冊商標,由于權利尚未最終確定,不宜被強制轉讓;以判決、拍賣等形式轉讓注冊商標的,受讓人的主體資格、營業范圍應符合《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顧及人用藥用商標、報刊雜志商標、煙草制品商標和證明商標主體資格的特殊性;集體商標依法不得轉讓;地名商標在轉讓時要充分考慮受讓人的地域與地名商標是否相符,避免引起消費者的誤認、混淆。 三是對注冊商標的查封、凍結應有明確期限。按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應在6個月內審結;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應在6個月內執行結案。國家工商局商標局認為,查封注冊商標可以比照上述期限執行,如在期限內未結案,可委托國家工商局商標局繼續協助執行。 四是同一注冊商標不得重復查封。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同一企業同一注冊商標進行重復查封的,國家工商局商標局只受理送達在先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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