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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0年08月29日 09:07 北京晨報
晨報訊 自從8月1日本市開始對有出租房屋行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稅費普查開始,各稅務所的咨詢電話就沒斷過。 某公司的張先生在普查剛開始的幾天就反復向宣武區地稅局打電話咨詢,希望能把各種稅費合并,以一個綜合征收率來代替。這個建議雖然暫時無法實行,但地稅部門還是算出了一個比較簡單的稅率,出租房屋主人一看自己心里就有底了。 個人出租房屋涉及七種稅費: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個人所得稅。前五種稅費稅收負擔綜合測算,個人出租房屋季度租金收入不足2400元的,其綜合稅收負擔在12.5%左右;季度租金收入超過2400元的,其綜合稅收負擔在18%左右。因此,個人出租者可按照此稅收負擔率計算出應繳的前五種稅費。印花稅及個人所得稅需單獨計算。如:劉女士將其原單位所分的住房買下后,出租給個人居住。年租金收入為13000元,按季度劃分為每季3250元。由于劉女士所收的季度租金已超過2400元,稅收負擔在18%左右,故其應繳的前五項稅費為每年2340元(13000×18%),印花稅(按千分之一征收)為13元。對個人出租房屋應繳個人所得稅的規定是:月租金在4000元以下的,應按月租金收入扣除800元費用后的金額計算個稅;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上,應按月租金收入扣除20%的費用后的應納稅額計算個稅。稅率均為20%。在出租過程中發生的有關稅費可在個稅前扣除。按此規定,計算如下:劉女士月租金收入為1083元,扣除800元費用及所繳的前六項稅費(分攤到每月)196.1元后,其應計算個稅的收入為86.9元,每月應繳納的個稅為17.4元(86.9×20%),一年應繳個稅為209元。(田丹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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